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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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委、 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区、 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及时妥善解决重大、 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 , 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一种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委、 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 市政法委书记、政府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区、 各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在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设立办公室, 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

 (二)

 通报重要信访情况, 分析信访工作形势;

 (三)

 协调处理重大、 复杂、 疑难信访事项;

 (四)

 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五)

 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般情况下, 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请, 经召集人批准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 各区、 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 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 协调、 服务工作, 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由各区、 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反馈, 市委、 政府督查部门和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督办。

 信访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工作, 提高信访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服务水平, 确保信访信息及时、 准确、 全面报送,根据《信访条例》 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 各区和市委、 政府各工作部门、 乡 镇办三级信访信息报送网络。

 市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委、 政府各工作部门组成。

 各区和市委、 政府各部门、 乡 镇办级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组成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信访信息工作, 并确定熟悉信访业务、 工作认真负责、 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信访信息员。

 第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对本地区(部门)

 的信访信息工作负总责。

 负责收集、 编辑、 报送本地区(部门)

 的信访信息和上级部门约稿信息, 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本地区 (部门)

 的信访信息工作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五条 信访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国家、 自治区和市委、 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指示、 批示情况;

 (二)

 贯彻执行《信访条例》 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制度情况;

 (三)

 越级进京、 赴自治区和到市委、 政府的非正常上访及处置情况;

 (四)

 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预警性信访信息;

 (五)

 群众关注、 反映的信访难点、 热点问题及提出的重要意见、 建议。

 (六)

 本地区(部门)

 信访形势分析;

 (七)

 重要信访工作动态、 工作经验及领导关注、 需要的重点信息;

 (八)

 其它应当上报的信访信息。

 第六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 领导批示、 专题调研、 重大活动、 重大事件以及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

 必要时可以直接到一线进行调查研究, 并注重挖掘有针对性、 预见性、 典型性、 指导性的综合调研类信息。

 第七条 信访信息收集后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登记、 筛选和编辑整理。

 编辑上报的信访信息, 事实要真实准确, 语言要简明扼要, 分析要深入透彻。

 第八条 信访信息要逐级、 及时报送。

 重要信息应当在 6小时之内报送到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重大、 紧急信息应当立即报送, 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九条 基层信息部门向市委、 政府报送的重大、 紧急信访信息, 应当同时抄送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信访信息报送以书面、 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为主。

 用电话、 电子邮件报送的信息, 随后应当及时补报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访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注明信息来源、 编辑人、 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信访信息资料的收集、 使用、 传递、 保管、 移交等各个环节,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使用专网传输信访信息要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三条 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根据形势、 任务及上级要求、 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 适时下达阶段信访信息报送点和约稿信息。

 第十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不得隐瞒、 谎报、 缓报重大、 紧急信访信息,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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