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18篇

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18篇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18篇,供大家参考。

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18篇

篇一: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

  收入的特征

  收入的分类

  【案例1】(多选题)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A.销售材料的收入B.销售商品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D.捐赠收入【答案】AC

  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一票否决制)(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补充: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补充:一揽子交易是指大规模的或无区别的交易或行为,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案例2】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它们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因为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申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段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第三章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案例3】例如发生一笔100万元的交易,存在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根据净额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客户付款期限的概率,测算交易时点的收入:

  公司在发生交易时确认收入是98.7万元,与实际三个付款期限确认的收入都不一致,届时又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计量的随意性(付款概率存在人为估计,准确性难以保证);二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如果跨月,则存在巨大的税会差异。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解释: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只要合同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在确认收入时就须严格判断收款时点与销售时点(收入确认时点)的时间间隔,要求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确认收入,同时应收账款与合同价款的差异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案例4】

  某合同约定一个交易事项成交总价200万元,合同约定第12个月付款100万元,第24个月付款100万元。在确认收入时要根据现时实际利率5%折算现值。经过计算,现值为185.94万元,剩余14.06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计量。

  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产生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管理费用;(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条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一条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括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第三十七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第四十条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列报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1.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2.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

  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第七章衔接规定第四十三条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第四十四条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讲解

  内容大纲一、收入的五步法模型二、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履约义务三、应付客户对价之经销商返利四、分摊交易价格五、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六、客户未行使的权利七、合同履约成本八、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五步法模型

  (一)识别合同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

  合同成立的五个务;

  条件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合同合并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页

  (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三)确定交易价格

  第2页

  第3页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4页

  二、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履约义务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8万元,价款已经收到,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自行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为1万元,甲公司类似的运输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万元。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当月末该产品尚在运输途中,则甲公司当月的会计处理为:【案例解析】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分摊交易价格,由于产品控制权已经转移,应当确认产品收入8×8﹢(8+2)=6.4(万元),而运输服务尚未履行完毕,因此运输服务分摊的交易价格8×2/(8+2)=1.6(万元)计入合同负债。拓展如果产品的控制权在产品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那么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那么不需要分摊交易价格,合同只有一项销售产品的履约义务,由于产品尚未送达,控制权尚未转移,当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0。

  三、应付客户对价之经销商返利

  【案例】小米集团公开发行CDR招股说明书(20180614)中,经销商返利披露,公司给予经销

  商一定的返利作为激励,分为三种:(小米CDR号称中国CDR第一股。CDR是中国存托凭证,根据美国ADR设计的新型融资工具,就是将小米在境外香港已经上市的股票存入境内银行,然后在境内

  A股就可以发行股票了。)

  返利类型含义

  收入确认

  提货与每次提货量对应的返利

  返利

  在提货对应的销售收入确认期间冲减收入

  第5页

  达量全年采购达到一定数量的返利返利

  公司每月按照预计的经销商全年采购量进行估计,冲减收入,年末按实际结算金额调整

  库存如果小米主动降价,对于经销商未公司根据价格政策走势估计其影响金额,冲减当

  价保销售的存货给予返利补贴

  期收入

  报告期内,即2015—2017年及2018年一季报,公司对经销商的返利金额分别为2.42亿元、7.78

  亿元、22.54亿元、7.75亿元。而小米手机每部平均价格才1300元左右,出货量非常大,折算后约为19万部、60万部、173万部、60万部。

  四、分摊交易价格【案例】双11天猫购物节促销日,天猫商城规定,消费者参加店铺优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付款额还可以参加天猫商城满200减20的双11补贴现金的活动。凡是参加补贴现金活动的客户,享受的补贴现金均由各店铺自行承担。甲店铺推出购物满1200减50活动,张女士购买了两件商品,羽绒服标价683元,冬季长裙标价539元,并参加了该店铺和天猫商城的促销活动。则每种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案例解析】两件商品:683+539=1222(元)满1200减50活动:1222-50=1172(元);客户实际付款=1172-1172/200×20=1072(元);共享受优惠=1222-1072=150(元);补贴现金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冲减交易价格,羽绒服交易价格=1072×683/(683+539)=599.16(元);长裙交易价格=1072×539/(683+539)=472.84(元)。【案例】双11天猫购物节促销日,天猫商城规定,消费者在享受店铺优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付款额还可以参加天猫商城的跨店满400减50的返现活动,客户享受的返现均由各店铺自行承担。乙店铺推出购物满三件享六折活动,张女士购买了三件商品,长裤标价639元,羽绒服标价1368元,大衣标价2010元。丙店铺推出满200减50的活动,张女士在丙店铺又购买了490元零食。则每种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案例解析】乙店铺付款=(639+1368+2010)×0.6=4017×0.6=2410.2(元);丙店铺付款=490-100=390(元);实际共付款=(2410.2+390)-(2410.2+390)/400×50=2800.2-350=2450.2(元);共享受优惠=4017+490-2450.2=2056.8(元);乙店铺应分摊的天猫商城的返现=350×2410.2/2800.2=301.25(元);返现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冲减交易价格,长裤交易价格=(2410.2-301.25)×639/4017=335.48(元);羽绒服交易价格=(2410.2-301.25)×1368/4017=718.21(元);丙店铺应分摊的天猫商城的返现=350×390/2800.2=48.75(元);零食交易价格=390-48.75=341.25(元)。

  

篇三: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附普华永道解读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财政部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三个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通过IPO保荐服务、定制软件开发服务、药品实验服务三个案例,对实务中判断服务类业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提供指引。在原收入准则下,企业提供服务通常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下图所示),无论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均需首先判断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如不满足,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案例一IPO保荐服务

  服务内容:甲公司为客户提供IPO保荐服务,包括核查IPO申请文件、发行募集文件,出具保荐意见等。该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甲公司如被更换,新任保荐机构需重新执行甲公司已完成

  否

  的工作,发行人需重新申报,客户并未在甲公司履约的同

  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条件2

  甲公司应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

  否

  断,工作底稿归甲公司所有且应独立保存至少10年,在

  履约过程中,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

  条件3

  •里程碑付款:在合同签订后、IPO申请被受理以及

  IPO完成后分别支付10%、50%和40%,已支付的

  否

  款项无需返还;

  •因发行人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公司仅能就

  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得补偿。

  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

  结论:该IPO保荐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IPO保荐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3的分析特别值得关注。如果在整个合同期内的任一时点,合同因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企业有权获得的款项不能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履约部分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例如:该案例所示的里程碑付款安排下,企业仅能获得已经收取的里程碑付款,并就已发生的成本获得补偿,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案例二药品实验服务服务内容:甲公司按照客户的实验要求进行某新药的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甲公司实时向客户提交数据资料;甲公司如被更换,新聘企业可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验,并提交实是验报告,表明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结论:该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本案例对甲公司提供的药品实验服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特别是条件1,进行了分析,即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能获益。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该条件强调客户应当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能够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需要证明其在履约的同时是否以及如何使客户获益,如该案例中所示,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实时向客户提交数据资料,且其他企业可在此基础上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表明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已经取得并消耗了相关经济利益。

  此外,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该案例中,条件1已得到满足,因此未就是否满足条件2和条件3进行分析。

  案例三定制软件开发服务服务内容:甲公司为客户开发定制化软件系统,为确保信息安全并实现系统迅速对接,开发活动在客户的场地且通过客户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甲公司如被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

  否

  作,需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开发工作,客户并未在甲公司履

  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条件2

  甲公司在客户的办公现场通过其内部系统进行开发,开发否

  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代码等存储于客户系统,相关程序和

  文档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也归客户所有,但客户对于在开发过程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不能从中获益,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软件开发服务。

  条件3

  •里程碑付款:预付款、里程碑验收和终验阶段的付款比例分别为5%、65%和30%;

  否•客户如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

  结论:该定制软件开发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定制软件开发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2的分析特别值得关注。在客户的场地履约并不必然表明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这是因为“控制”要求客户能够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如果客户虽然能够主导其使用,但并不能从中获益,表明客户并未控制该在建商品。正如该案例所示,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代码等,虽然存储于客户的系统,归客户所有,但客户并不能通过合理使用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客户仅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即可终止合同,通常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要点提示

  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服务类业务未必仍然能够在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收入。企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相关业务的收入确认模式发生改变,则可能对企业不同期间的收入规模、利润水平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第二批三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2018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第一批五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

  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2020年7月17日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乙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提供包括依法对乙公司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等保荐服务。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保荐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后再支付50%保荐费,其余40%保荐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支付,已支付的费用无需返还。

  如果因乙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如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被受理),甲公司无权收取剩余款项,但可就其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进行审慎核查,对其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人的工作底稿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如果乙公司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机构需要重新执行原保

  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并且乙公司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假定该合同不涵盖承销服务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等其他服务。

  本例中,除非甲公司完成乙公司上市前的全部保荐服务,乙公司不能从甲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本身获益,或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并受益,即该保荐服务中的各项服务本身是不能够明确区分的。

  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合同中承诺的各项服务在合同层面是不可单独区分的。因此,甲公司提供的保荐服务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本例中:

  (1)如果乙公司在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公司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提供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甲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进行核查并出具保荐意见,工作底稿归甲公司所有且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乙公司不能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

  (3)虽然甲公司是针对乙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保荐服务,该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该合同约定首付款仅10%,后续进度款直到首发申请被受理及首发完成才支付,并且由于乙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无权收取剩余款项,仅可就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因此,上述情况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综合上述情况,甲公司提供的保荐服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26-30页、第33-40页等相关内容。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

  2020年7月17日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药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

  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项实验工作的流程和所使用的技术相对标准化,如果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乙公司聘请另一家实验类企业(以下简称“新聘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本例中,甲公司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甲公司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

  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甲公司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二是假设新聘企业将不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新聘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由于甲公司实验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已实时提交给乙公司,且如果在甲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其他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甲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3-34页等相关内容。

  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2020年7月17日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

  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本例中:

  (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12页、33-40页等相关内容。

  亏损合同案例2018年12月11日【例】甲建筑公司与其客户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已于2×18年2月开工,预计2×21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到2×1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00万元。2×20年末根据工程最新情况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10万元。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所示。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0万元需等到客户于2x22年底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方能收款。上述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会计处理:

  1.2×18年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54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40,0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履约进度=1,540,000÷(1,540,000+3,960,000)=28%合同收入=5,800,000×28%=1,624,000(元)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62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624,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540,000贷:合同履约成本1,540,000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740,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740,000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700,000贷:应收账款1,700,000

  2018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6万元(174162.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6万元,

  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2×1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46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460,0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3,000,000÷(3,000,000+3,000,000)=50%合同收入=5,800,000×50%-1,624,000=1,276,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27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76,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460,000贷:合同履约成本1,46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贷:预计负债100,000

  合同预计损失=(3,000,000+3,000,000-5,800,000)×(150%)=100,000(元)在2×19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50%=10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的,则应当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960,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960,000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900,000贷:应收账款1,900,0002×19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0万元(11.6+196127.6),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0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2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88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880,0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调整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4,880,000÷(4,880,000+1,220,000)=80%

  合同收入=5,800,000×80%-1,624,000-1,276,000=1,740,000(元)

  合同预计损失=(4,880,000+1,220,000-5,800,000)×(1-80%)100,000=-40,000(元)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7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74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880,000贷:合同履约成本1,880,000借:预计负债4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0

  在2×2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1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万元,由于其中30万元×80%=24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预计负债的余额为30万元-24万元=6万元,反映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因此,本期应转回合同预计损失4万元。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800,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800,000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900,000贷:应收账款1,900,000

  2×20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6万元(80+18017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6万元,由于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1年6月底前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4.2×21年1-6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22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220,000

  (2)确认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及已计提的合同损失。

  2×21年1-6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截至目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5,800,000-1,624,000-1,276,000-1,740,000=1,16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1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16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20,000贷:合同履约成本1,220,000借:预计负债6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2×21年6月30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30(86-116)万元,是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22年的账务处理:

  (1)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借:应收账款300,000

  贷:合同结算300,000

  (2)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300,000贷:应收账款300,000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内容。

  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2018年12月11日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销售商品给客户。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零食等适用税率为16%,粮食等适用税率为10%等。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不可退的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

  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一家门店使用该等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将全部被消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等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销售适用不同税率的各种商品,并收取商品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1000000元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甲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等)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将剩余的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112页等相关内容。

  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2018年12月11日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X18年,甲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销售了1000张不可退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20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本例中,考虑到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200000元中,仅佣金部分10000元(200000*5%,不考虑相关税费)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部分(即190,000元),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92页、第112页等相关内容。

  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

  2018年12月11日

  【例】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该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资产。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发生的餐饮、商品材料等成本外,还需要计提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如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等,应如何对这些折旧、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主要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收入,而客房服务的提供直接依赖于酒店物业(包含土地)以及家具等相关资产,即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甲公司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

  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此外,这些酒店物业等资产中与客房服务不直接相关的,例如财务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或者销售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则需要按功能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76页等相关内容。

  运输服务2018年12月11日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页最后一段、第79页等相关内容。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页最后一段等相关内容。

  财政部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三个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通过IPO保荐服务、定制软件开发服务、药品实验服务三个案例,对实务中判断服务类业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提供指引。

  在原收入准则下,企业提供服务通常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下图所示),无论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均需首先判断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如不满足,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案例一IPO保荐服务服务内容:甲公司为客户提供IPO保荐服务,包括核查IPO申请文件、发行募集文件,出具保荐意见等。该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甲公司如被更换,新任保荐机构需重新执行甲公司已完成

  否

  的工作,发行人需重新申报,客户并未在甲公司履约的同

  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条件2

  否

  甲公司应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

  断,工作底稿归甲公司所有且应独立保存至少10年,在履约过程中,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

  条件3

  •里程碑付款:在合同签订后、IPO申请被受理以及

  IPO完成后分别支付10%、50%和40%,已支付的

  否

  款项无需返还;

  •因发行人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公司仅能就

  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得补偿。

  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

  结论:该IPO保荐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IPO保荐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3的分析特别值得关注。如果在整个合同期内的任一时点,合同因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企业有权获得的款项不能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履约部分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例如:该案例所示的里程碑付款安排下,企业仅能获得已经收取的里程碑付款,并就已发生的成本获得补偿,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案例二药品实验服务服务内容:甲公司按照客户的实验要求进行某新药的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甲公司实时向客户提交数据资料;甲公司如被更换,新聘企业可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验,并提交实是验报告,表明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结论:该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本案例对甲公司提供的药品实验服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特别是条件1,进行了分析,即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能获益。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该条件强调客户应当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能够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需要证明其在履约的同时是否以及如何使客户获益,如该案例中所示,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实时向客户提交数据资料,且其他企业可在此基础上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表明客户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已经取得并消耗了相关经济利益。

  此外,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该案例中,条件1已得到满足,因此未就是否满足条件2和条件3进行分析。

  案例三定制软件开发服务服务内容:甲公司为客户开发定制化软件系统,为确保信息安全并实现系统迅速对接,开发活动在客户的场地且通过客户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甲公司如被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

  否

  作,需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开发工作,客户并未在甲公司履

  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条件2

  甲公司在客户的办公现场通过其内部系统进行开发,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代码等存储于客户系统,相关程序和文档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也归客户所有,但客户对于在开否发过程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不能从中获益,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软件开发服务。

  条件3

  •里程碑付款:预付款、里程碑验收和终验阶段的付款

  否

  比例分别为5%、65%和30%;

  •客户如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结论:该定制软件开发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定制软件开发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2的分析特别值得关注。在客户的场地履约并不必然表明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这是因为“控制”要求客户能够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如果客户虽然能够主导其使用,但并不能从中获益,表明客户并未控制该在建商品。正如该案例所示,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代码等,虽然存储于客户的系统,归客户所有,但客户并不能通过合理使用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客户仅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即可终止合同,通常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要点提示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服务类业务未必仍然能够在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收入。企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相关业务的收入确认模式发生改变,则可能对企业不同期间的收入规模、利润水平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篇四: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323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从五步法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在确认收入时的作用还是相对比较大的大多数的经济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都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也就意味着既要享受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而这些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样优越的条件下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合同的认知程度和合同管理的规范程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摘要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着时代的进步,

  各行各业论文题目: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与会计应用的

  准则规范

  都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理,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17年7月,

  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做出了修订并进行发布。2018年1月1

  日起,国际上市公司和使用国际财务报告或使用财务报表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将开

  始实施;从2020年1月1日起,其他境内上市的企业也逐渐陆续施行;预计2021年

  1月1日起,非上市企业也会施行执行企业的会计准则。因此,企业为了顺应时代的

  潮流,获得更好的发展,则必须要加强新收入准则的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了对新

  旧收入准则的整个变化过程并以此来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全面提高企业的财

  务管理水平。本文主要从新旧收入准则的背景、意义、变化历程、对比差异分析进

  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根据新旧收入准则当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

  出了合理的应用对策。

  关键词:新旧收入准则;对比;五步法模型;应用对策

  I

  目录

  1导论.........................................................................................................................................11.1新旧收入准则的背景.....................................................................................................11.2新收入准则的意义.........................................................................................................11.3新旧收入准则的文献综述.............................................................................................11.4新旧收入准则的研究方法.............................................................................................2

  2新旧收入标准的基本原则........................................................................................................22.1中国收入标准的历史.....................................................................................................22.2新旧收入准则的涵义.....................................................................................................32.3新旧标准对比分析.........................................................................................................3

  3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应用分析....................................................................................................53.1“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分析.........................................................................................63.2新收入标准的优势.........................................................................................................83.3应用新收入标准的一些问题.........................................................................................83.4解决适用新收入标准的问题的对策............................................................................9

  4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2封底...............................................................................................................................................13修德立信博学求真...................................................................................................................13

  1.

  II

  1导论

  1.1新旧收入准则的背景

  首先,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两个准则,分别是“收入”和“建造合同”,这两个规则控制着公司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收入确定了公司通过提供商品、提供劳务和使用权转移获得的收入;建筑公司已经通过了建筑公司的认证。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收入核算和会计价格在会计实践中也面临着更为棘手的问题。例如,如何引入指南并分离现有的建筑合同;如何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就业服务收入以及如何确定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利益是否转移?怎样做相关的会计处理等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值得我们去探索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收入准则进行完善,已满足社会需要。

  其次,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不了IFRS与客户之间的协议产生的收入,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推出了新的收入模型,即五步法模型。

  我认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势存在着许多问题,以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新收入准则做出了修订并应用到我们的实践当中。

  1.2新收入准则的意义

  收入是企业能力的体现,是衡量一个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采用新收入准则能够明确地对收入和建造合同进行划分,可以提高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性,调整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模式,根据我国收入准则的变化,并对我们后续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保障。

  1.3新旧收入准则的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收入问题则是企业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国内外的研究学者们一直在分析研究如何解决收入的问题,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3.1关于中小企业收入问题现状分析研究

  马诚(2020)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的收入现状是:企业在签订一些收入合同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企业的一些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复杂,在对多种交易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局限性。企业的投资金额相对比较大,风险高,报酬低,长期下去会导致企业产生超额的负债,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

  张振坤(2019)提出旧收入准则已经不能完全顺应时代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对收入准则进行更新变革,否则我们将会被社会所淘汰。

  1

  1.3.2我国中小企业收入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康光文(2020)认为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所选择的收入确认模式也是不同的。

  在以往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就是旧收入准则中,对于商品、服务等类型的经营企业,主要是以“风险或者报酬转移”为依据来对收入进行确认的,而对于民用建筑合同,有必要根据确定完工程度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与其不同的是根据履约义务来判断而不是区分收入和建造合同,这都是因为以往的收入确认准则比较落后,判断标准不明确,造成企业无法对收入进行确认,所以漏洞比较多,会计信息准确度不高,所以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比较严重。

  周大琳(2019)指出,在旧收入准则之下,我国的企业收入信息披露支队企业收入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相关经济金额进行了要求,信息内容具有局限性,会导致很多企业出现模仿、虚报虚增、脱离实际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财务人员在确认收入时点时由于过于依赖主观判断,使得企业的业务核算主观性相对比较强,而新收入准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准确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降低了企业的会计信息处理的缺陷性,规范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1.4新旧收入准则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综述法。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的文献,了解了我国企业收入所面临的背景、现状和结果,为本文的后续阐述奠定了基础。

  (二)理论分析法。该篇文章通过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的收入准则进行了新旧分析,并采用案例使收入准则更结合我们实际,深入了解了新旧收入准则对我们企业产生的影响,针对指南中的问题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2新旧收入标准的基本原则

  2.1中国收入标准的历史

  新收入标准的变化历程可以概述为“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修改完善”五个阶段。接下来分别对每个阶段进行简单论述。2.1.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

  2014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我国成立了一个研究标准项目小组主要对收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并采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我国确定开始起草新收入准则,收入准则初稿在2015年3月形成。2.1.2起草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在收入准则确定初稿之后,就开始对新收入准则通过召开座谈会、实行调研等

  2

  方式听取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行各业的意见。通过此项工作也就形成了意见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起草阶段。2.1.3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

  经历了起草阶段,接下来就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通过一段时间社会公众的反馈并对反馈问题进行了数据整理和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大多数的社会公众对于此次修订收入准则还是持满意、赞同态度的,并且一些社会公众还对收入准则提出了修改建议,对于有效的意见,我们还是可以吸收采纳的,种种迹象反映出这次收入准则修订改革的前景还是非常可观的。2.1.4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

  通过前期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得到的高度认可的结果,我们开始将其应用到实际当中,我们先后对房地产行业、电信服务行业、交通运输、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等各规模企业进行实质性测试。最终通过测试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测试报告。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测试阶段。2.1.5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

  收入准则从准备—起草—征求意见—测试等一系列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多次听取各界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我们的收入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经过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之后,准则最终形成了定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并执行。

  2.2新旧收入准则的涵义

  2.2.1旧收入准则的涵义收入是指组织在日常活动中提供的产品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总经济收益流入。

  2.2.2新收入准则的涵义收入是指组织日常活动中产生的总体经济利益流入,无论所有者投资多少资本,

  都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其实质是:仅指导致股权增加的股权,以及由于投资者参与而导致的流入,则不能将资本视为收入。

  2.3新旧标准对比分析

  2.3.1新旧收入标准范围的比较分析新收入标准的适用范围比原始收入标准宽。新收入标准的业务类型基于旧的收

  入共享收入标准,该公司根据对新旧和新的需要以及收入后的建造进行建造和建造。这表明旧收入标准和建筑合同标准不是一个。新收入准则的收入分类以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为根据,无需选择是收入还是适用的建筑合同规定,这表明,新收入标准(包括建筑合同)的适用范围大于旧收入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应该注意新的收入规定,除按合同原则取得收入外,还应注意:不论是合同还是权利,合同都包含

  3

  权利和义务这两项内容,权利我们可以把它当做是一项我们所拥有的合同资产,而义务我们可以当作是我们所需要偿还的一项合同负债从理论上来讲“合同属性=合同”,但是由于上述优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高,因此我们需要为组织逐步解决此问题。2.3.2收入确认标准对比

  以前的收入规定将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在这里有两个基本点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标准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对于销售商品收入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购货方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2)公司支持商品所有权索赔相关管理管理索赔货物货物贬值暂停进行中递延执行有效性控制;(3)应收账款金额及合计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经济利益和相关利益往往流入企业。;(5)可以计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的,可以归纳如下:(1)计量能够可靠的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更有可能进入公司;(3)交易进度可以可靠地计量;(4)交易产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新收入准则则是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对收入进行具体概述的,客户只有在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可以对收入进行确认,也就间接地履行了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诞生使得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不再有界限的划分,而是通过履约义务来对其进行划分。因此,销售商品收入不是在某一时点确认的,提供劳务也不是在一段时间确认的。为了区分新旧收入准则的区别,我们对一个类似例子进行了分析。A跟B签订了一份销售产品合同,当所有权转移给客户时,我们可以将运点作为交货条件。如果在运送途中商品发生损坏或者丢失,可以免费提供替换品。在采用旧收入准则进行判断的情况下,商品要安全送到客户手中才可以确认为收入,而此时,不提供替换品。在采用新收入准则进行判断的情况下,当我们给客户提供产品和运送风险时应该把交易价格分给两个履约义务,第一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就是企业把商品送到起运点;第二项履约义务的收入是将商品运送到客户所在地并且不会发生替换品。2.3.3对比收入指标特定交易的的对比调整中国的产业结构,增加新兴产业和新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营销的独特性,以往的旧收入准则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变化,由于它自身局限性所在,表现出过于

  4

  原则化的导向,并没有对会计职业人员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仅仅在一些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中给予有限的指导。这些没有专业的、全面的、系统的模式,很容易导致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要被社会所淘汰的。

  而新收入法是旧收入法的危机,已经进行了定期的改革和调整,明确处理了八个不特定交易事项的管理问题。为特定交易提供更专业,全面和战略性的方向,使企业可以根据此项准则合理地开展自身的工作。换句话说,八大类特定交易处理原则的优化调整,使对特定交易处理的一种规范与整顿,既可以使会计人员作出真实可靠的又可以满足我们个体消费的需求。基于新收入准则做出了科学的指引,这就要求我们要按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对合同中的每一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析识别以及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并及时确认该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如各商业、银行均在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包括“公积金网贷”等创新型产品,主要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体,因此,相关具体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同比性增加,缺少了品牌化和个性化服务;养老金融服务、入网送手机、买材料送设备、消费送优惠券等新型消费金融需求,由于之前一些业务零散化、碎片化的问题,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但在新收入准则的改革引领之下也使得消费者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升。2.3.4新旧收入准则信息披露要求的对比

  从新旧收入和监管的比较来看,目前需要区分两种主要类型,所需收入用高低表示,必须指出新收入。旧收入准则在对信息进行披露时,披露内容只包括对企业确认收入的金额的披露和对企业所用会计政策的披露,而且只需要在附注中体现即可,除此外,没有透露太多有关其他内容的信息。比如: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信息披露时,除了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披露外,其他相关内容则无需进行披露,这使得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相关信息很难做到全面详细的了解,尤其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附注中收入信息披露呈现出“同质化”的现象,这无助于信息用户做出更好的业务决策。那是,旧收入标准对信息披露要求过低,存在的瑕疵相对比较低,因此信息透明性较低。

  然而,它基于旧收入标准的缺点,并结合了不同公司对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新收入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更正和调整,例如:企业在对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进行披露时,披露的收入信息要与企业经营的实质紧密相关,这样我们就会增加更多的披露信息。总而言之,当公司使披露标准化并要求提供更完整的信息时,他们还需要更准确地反映其收入,提高企业的收入核算水平的。

  3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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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分析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说明等,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并且客户可以控制产品时才能确认收入:(1)已由负责合同的人批准并执行的合同;(2)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与货物转让有关的每个合同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3)与货物有关的转移条件清晰显示;(4)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以及金额可以通过履行合同来改变;(5)企业通过对客户转让商品取得的对价有可能被收回。我们应该在考虑客户到期是否有偿还的能力和意图的基础上来判断对价是否收回。如果公司A为公司B建立生产线并在合同的第一天收到20万元,则公司A确定对公司B的行业进行过多投资会导致未来的投资失败。若有意支付,不符合应更换价格的条款,因此,甲公司应赔偿20万元。企业还可以合并同一合同的帐户,前提两份或多份合同的订立要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或者是跟同一客户进行订立,且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出于同一种目的的两个或者是多个合同的订立并形成商务套餐。(2)合同中考虑的金额以及其他定价或合并的影响。举个例子来说明:在2019年6月的非政府组织中,8月又有定居点以尽快完成该项目,合同提前8个月完成,并同意提前1个月。(3)合同已履行履约义务。例如,一家软件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软件合同,与张某签订了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并同意根据客户现有的系统操作来修改或定制软件,以适应客户的系统操作,为适应系统运行环境。当前,两个合同都可以视为履行义务。第二步:对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我们在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对商品和合同转让商品的承诺做出明确区分。例如,公司签署建筑合同并负责建筑物的整个建筑。可以将诸如设计、采购和建筑之类的个人服务与其他服务区分开,即由于个人服务是建筑合同,因此可以区分货物,但必须执行合同。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需要确定:1、由于折扣,回扣,绩效奖金,罚款等各种考虑。资产管理行业中常用的收费模型,及早完成建筑合同的补偿等。2、重大融资成分。例如当前广泛的消费者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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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易货形式考虑非现金。内部产品等以换取生产设施。4、数量折扣引起的客户考虑。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是把合同开始日时的单独售价作为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并确认交易价格,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处理多项履约义务;一种是合同开始日之后的单独售价发生的变化,这种方式则不需要进行分摊。例如:2018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向其销售甲、乙两种商品,甲商品的单独售价是800元,乙商品的单独售价是3200元,合同价款是3000元,规定在合同开始之日起,就要对这两种商品进行交易付款,如果在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前提下,这两种商品的款项在月底就能够收回。要求:做出A公司的账务处理并做分析。首先,我们对例题分析:上述例题是一份有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的合同,因此我们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分摊,甲商品分摊的合同价款为:3000*800/(800+3200)=600(元),乙商品分摊的合同价款为:3000*3200/(800+3200)=2400(元),会计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600主营业务收入乙商品2400

  备注:这个例子是为了我们财务人员在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时能够计算的更准确,同时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对一种商品的收入进行分摊,也可以对多种商品的收入进行分摊。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企业要通过区分期间履行和时点履行来确认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如果企业产生的经济利益被客户获取,有权使用和行使控制权,或者企业不再享有已履行的履约义务,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该期间的履约义务。例如,我们为客户提供房地产清洁服务,为客户的土地提供厂房建设服务,并生产定制设备,而时点履行义务就是客户有对企业进行对价付款的义务、客户已收到了企业给客户的商品,并有权对它施行管控,间接地说就是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已转移,则应该确认为是时点履约义务,否则,不能确认。例如:2019年1月,企业A与客户签订了销售100,000(以元为单位)套机械零件的合同,并完成了付款。在2019年12月,客户检查并批准了附件的放置,但是由于未交付客户的仓库容量限制,企业A分配了一个单独的区域来单独存储附件批次,并且可以在客户通知后随时使用运送。在此示例中,实际对象不是客户真正拥有的,但不会影响控件已转移的判断。由于企业A已经考虑了这一点,因此客户也接受与“售后托管产品”合同一致的法定头衔。但是,如果企业将相同的附件与其他相同的附件存储在一起,则可以在交付之前将其交付给其他客户。当前附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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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附件的布置可以互换使用,因此,如果分别存储不同的相同附件,则没有区别,因此“售后代管产品”合同也没有区别,因此收入未知。

  3.2新收入标准的优势

  3.2.1新的收入标准对收入的确认更为稳定采用新的收入标准可以加强公司的员工行为准则,提高员工对自己专业学习的

  重要性,这样财务人员就能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开展经营活动,长期下去我们会发现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因此,新收入准则的改革对企业收入的确认更具有可靠性。3.2.2新收入准则对商业活动变化的适应性带来了巨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关注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新收入标准改革后,每个业务活动都根据系统开发了灵活的验证方法,并迅速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与新收入准则形成了完美的融合。比如:一部分知名人士提出来要建立健全的收入准则体系,这样才继续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企业要求财务人员在对开展商业活动而进行核算时,要时刻关注经济利益的的增减变化情况,通过提供更详细,更现实的财务数据,它将对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3.2.3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从“五步法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在确认收入时的作用还是相对比较大的,大多数的经济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都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也就意味着既要享受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而这些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样优越的条件下,有助于加强企业对合同的认知程度和合同管理的规范程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2.4促进企业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当公司想要提高管理水平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时,就应该在自己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收入核算中做出相应的调整,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而这些在我们的新收入准则中都有明确提出。举个例子,企业在给客户转让商品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收入。当收到钱时,企业应该将它当做是企业的一项收入,也就是企业所拥有的债权。这就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在进行收入核算时要多对一些历史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不能只依赖于企业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因为这会对收入的确认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利于财务人员为企业做出准确、详细的财务报表。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多于个部门进行沟通,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3.3应用新收入标准的一些问题

  3.3.1财务人员对新收入标准缺乏理解从新收入准则开始执行到现在为止,在这短时间内,公司财务人员不可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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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解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所以导致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会经常出现一些不懂的问题,所以造成错误的几率比较高,影响了企业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而这些问题都是在经过实践后才意识到的,因此这会给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造成很大的难度。3.3.2缺乏有效的监管,收入核算不够准确

  由于财务人员缺乏新的核算方法体系,而企业管理层人员又不能对财务人员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影响了企业收入核算的稳定性。因此,这对改善公司的会计核算具有深远的影响

  3.4解决适用新收入标准的问题的对策

  3.4.1财务人员必须做好学习和理解新收入标准的工作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彻底研究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不断的

  分析五步法模型的理论知识、积极参加一些机构培训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更好地应用到新收入准则中提供更扎实的基础,保证自己的知识层面能够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3.4.2加强监督与管理,提升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①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五步法模型的相关规定。②由于新的收入规则已修改并签订了合同,因此需要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解决收入问题。③公司需要进行适当的评估并提出措施。向企业纳税时,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减少税收隐患,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④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内部和外部的沟通机制。公司高管不仅需要内部部门进行良好的分工,改善内部控制程序,建立对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估机制,而且还需要加强投资者,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避免出现新的标准。为了做好对外沟通。实施过程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因此有必要及时跟踪相关法规的变化,并为各种问题尽快做出合理安排。⑤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经理的教育,财务经理需要更多地关注新准则的变化,并提供收入意识支持。一方面,财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需要加深对公司业务活动的了解,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收益确认的效率。

  4结语

  为了使收入核算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对应,对收入准则做出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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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改革对策,也就是现在我们所执行的新收入准则,因此企业为了能够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获得好的发展,我们必须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企业得收入核算水平。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在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同时更应该重视财务收入核算工作,给财务相关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便于他们更好地开展核算工作。我们发现,通过执行新的收入标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得到了改善,并且公司已通过遵循严格的标准来实施会计操作,已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新收入准则也是存在一些缺陷的,所以我们必须要精通它的门道知识才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更加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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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2019.[14]王维.新收入准则实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

  理,2019(15):201+215.[15]杨薇.新旧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对比分析[J].会计师,2018(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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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大学四年的时光已将过去,感谢XXX学院给我的深造机会,感谢老师和同学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这次的论文从选题到查资料,提纲还有后期的修改等各环节,我得到了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孙妍玲老师的支持和帮助教导,感谢她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来修改我的论文并提出修改意见,老师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态度给我树立了一个优秀的前辈榜样,是值得我去学习的。在此,我对孙妍玲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还有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朋友、同学对我论文的指导和建议以及家人对我的鼓励和支持。我觉得我的论文写得还不够深刻,对于专业知识我还需要在后期进行学习弥补,我也希望我的这次论文对我以后的职业道路会有更大的帮助,最后祝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关心我的家人朋友们心想事成。谢谢你们对我的栽培和莘莘教诲,在此,对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的全体教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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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底

  修德立信博学求真

  

  

篇五: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一、新收入准则变化的核心

  新收入准则

  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传统的收入确认标准是风险报酬的转移,新准则确认的标准则是

  控制权。

  收入确认依据的变化。过去讲究的是实物或劳务是否实际交付。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概

  念。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完整交付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注意:传统的是总额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引入控制权,造成履约义务的变化,因此新

  收入准则实施当中净额会计处理方法会广泛的运用。对于企业来说,原本的收入模式会发生

  重大的变化,这是收入准则在实际转换当中碰到的难点。

  二、收入确认模型的变化

  五步法收入模型:

  1:识别合同

  主要是区分收入的类别。要知道合同是属于商品买卖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还是投资合

  同。识别合同的收入类型,确认适不适合收入准则。

  2:区分履约义务

  主要是判断是否要分摊以及确认时间。

  确认合同当中有几项履约义务。例如要交付几个产品,几个服务。产品是属于一个整体还是

  单独的交付。是一段时间的交付还是某一个时点的交付。

  注意:此步骤会直接影响到第五步,确认收入的时间。

  3:确认交易价格

  主要是确认合同的收入总额。

  4:交易价格分摊

  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分摊。

  注意:在实务当中要注意,分摊价格是以独立的义务或者商品为基础,用总价/公允价值来

  进行分摊。

  5:确认收入

  主要是收入处理。区分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摊销。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新增会计科目

  1:合同资产:本科目是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它的一部分将

  来会转换成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归类在流动资产科目下面。

  问题:在已有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回答:应收账款在日常收入准则中与时间纬度相关。债权,金额,义务都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款项是否收取仅受时间流逝因素的影响。而合同资产是一个权利,需要满足条件后才能拥有“无条件”收取款项的权利。例如货物卖出交货后,根据履约进度(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同时产生了应收款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无条件的。由于合同中有规定,有可能产生退货,只有当对方对已交货物的部分进行验收确认履约进度后,才等于承认了相互间“应收应付”的权利和义务。义务履约完毕是基于后面的事项是否发生,如果有发生现在确认的债权有可能无法收回。当权利存在瑕疵,收款有风险时,应收的权利是作为合同资产进行核算的。2:合同负债:本科目是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问题:预收账款用了,合同负债还要不要用?合同负债和递延收益的关系是什么?回答:采用新收入准则后,合同负债科目会完全替代预收账款科目,即预收账款会计核算内容将全部归到合同负债当中。因为合同负债从定义上看后续要转让商品义务,义务转让有的是按进度转,有的按照时点转。若按照进度转是分批确认转为收入,相当于过去的递延。在新收入准则实施以后,递延收益会计核算会完全被合同负债所替代。3:合同成本/增量成本:本科目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问题:若签订一份合同,会产生佣金,差旅费,住宿费,交际费等等,这些费用如何处理?增量成本如何核算?回答:差旅费可作为差旅费报销,佣金可作为管理费用报销,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此方法行不通。佣金是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属于增量成本。而即便合同未取得差旅费也会发生,因此差旅费、交际费等不属于增量成本。注意:返利不是增量成本。它不是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成本,而是与后续履约义务相关。四、概率、最佳估值及期望值【案例1】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在2019年的采购量不超过3000件时,甲公司每件产品的价格为100元,当乙公司在2019年的采购量超过3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80元。乙公司在一季度采购500件,二季度乙公司采购量上升,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200件。问题:甲公司如何确认收入?与旧准则相比会计处理变化在哪里?解析:乙公司在一季度采购500件,甲公司估计乙公司一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3000件,按

  照概率测算确认按照100元售价。但二季度乙公司采购量上升,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200件。依照旧准则,第一季度企业会按照100元确认500件收入,第二季度企业仍然会按照100元确认1200件收入(不考虑达到3000件时的可变对价),实务中当达到3000件时单价实际影响以折让的形式处理,确认在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若预估超过3000件的概率是90%以上,就要把价格按照80块进行调整,此时会计分录变了,第一季度企业会按照100元确认500件收入,第二季度企业会按照80元确认1200件当期收入(达到3000件概率在90%以上),同时在本期收入中调整第一季度500件100元价格确认的差异。20元的差异计入合同负债,待客户实际达到时冲销;这就是引入了概率和期望值的概念。【案例2】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问题:该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债权如何确认?与旧准则相比会计处理变化在哪里?解析:当A产品交付客户时,首先要识别合同,依照旧准则,A商品交付后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B商品交付时确认B商品的收入和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下,A商品交付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由于收款的权利取决于B商品的交付,因此此项权利还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还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只能先计入合同资产科目;B商品交付后,从合同资产科目转为应收账款。五、会计报表新增科目

  财政部颁布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报表格式,在2021年要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都应当下载新收入准则会计报表。•利润表上增加其他收益科目;•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项目下增加: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使用权资产;•长期负债项目下增加:租赁负债项目;

  

  

篇六: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解析与行业应用示例》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通过《新收入准则解析与行业应用示例》的阅读,深刻感受到收入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也为新收入准则下对业务模式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新的视角。本书通过对收入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关系和新收入准则的运用情况进行剖析,帮助企业理解其适用范围以及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在会计政策中容易出现的“漏洞”进行了详细梳理,并在实务中给出具体解决方案。通过解读收入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帮助企业全面理解新收入准则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确认时点。通过案例解析方式,帮助企业充分认识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告中交易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的影响。作者认为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复杂性不言而喻,从会计角度讲风险控制与计量都非常重要;在实际操作上更是如此,因此对金融行业财务报表中交易事项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深入分析至关重要。书中从销售行为和其他劳务两个方面来分析了金融行业特有交易事项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要求并对典型业务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在具体分析时,作者也结合了自身研究成果,从法律与会计等角度加以论述和阐发。

  1.金融产品的销售金融产品销售是金融企业最重要的产品之一,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在金融行业,包括金融产品在内的各种金融产品均需要销售行为来实现其价值。同时,金融产品交易活动还具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金融产品是由不同主体(即不同客户)设计、开发和出售的,不能简单以其各自所处的客户群体来划分金融产品销售。如果金融产品设计不能区分客户群体,则交易活动实质上就是一个“利益输送”的过程;如果金融产品设计仅仅能够识别客户群体(即客户),则其交易活动实质上就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这类金融产品销售实质上就是一种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客户与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金融产品销售通常采用“先销售后收款”的方式完成销售过程。此外,由于金融产品具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通常需要企业对产品面临风险及时作出调整),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也常常涉及与风险有关的交易活动。作者认为金融产品合同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收入确认错误:一是客户不了解产品特性(如不同产品针对不同市场群体不同客群需求及销售策略等);二是金融产品合同中包含复杂的风险条款(如“不可撤销合同”或重大事项变更等);三是对客户不熟悉业务操作流程(如不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操作、未及时发出等)。2.合同金额确认在实务中,收入确认涉及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金额确认是否可以追溯;二是合同的金额为计量单位是否有风险。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因甲银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负责向其发放贷款,因此合同金额为100万元(或500万元)。由于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且乙银行(甲方)已提前向甲支付了贷款利息和客户所需预付本金并提前还款。因此合同金额为100万元(或500万元),而未约定该贷款金额。合同金额确认时对于销售或营销活动进行调整。对销售收入而言,需要调整合同金额(交易成本),但需要区分是否为企业行为或促销活动:企业行为为为客户购买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向客户收取款项;促销活动则由企业自行决定销售或管理商品或提供劳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例中甲银行已提前收取客户本金并提前还款未确认收入(损失),因此本案例中甲银行未将预计损失计入收入(损失)。对于这种情况下甲银行(乙方)将本案例中因合同金额而计提的利息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由于本案例中甲银行(乙方)未提前支付客户本金并提前还款也未确定损失大小是否计入交易成本(损失)。3.收入确认作者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指出其对“收入”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时需要对客户提出的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考虑和确认。考虑到客户提出的相关合同条款与企业向客户发出承诺存在一定一致性,因此这些合同条款可以被视为客户对企业所

  作承诺,这些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规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承诺为客户提供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与传统收入相比,新收入准则采用了更具灵活性的收入确认方法处理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更注重于客户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或后续期间进行确认;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更注重于实际发生交易时,对交易对象履约义务的确认。对于该权利及其对价应如何确认收入以及其金额应当如何确认也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一般而言上述观点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就需要结合企业交易方式与交易对象来具体分析该权利。对于具有固定期限和固定数量的商品并不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或潜在经济利益限制关系(仅指有权获得利润的经济利益),因此该权利应当作为商品出售合同中的义务由企业履行。

  4.风险计量。由于会计核算中存在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风险计量是其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销售风险是企业信用风险,是指企业为了规避信用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所可能给自身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交易对手承担的义务的总称。对于金融行业来说,风险计量首先需要对行业信用风险特征有充分认识。作者认为对于金融行业来说风险属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与销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商业活动又是金融行业风险重要的来源。根据相关规定“商业活动”即作为金融资产确认或者计量的风险特征。具体来说就是金融资产可以通过各种计量方式产生或已经产生了一定规模的利润或现金流量等特征。例如支付较低利率、采用现金方式等非流动性风险特征等。信用风险控制对于企业业务转型中风险控制非常重要。5.销售退回处理方式及相关风险抵销相关分析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在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或者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得到客户的认可和支持后,企业将产品退回给客户的交易处理。如果不进行客户退转,就属于销售退回。对于退回的金额在会计处理上,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收入全额退减(收入差额);另一种是风险抵销(如表5所示)。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在取得客户相关材料后而因无法获得客户许可而退回的行为。对于客户退回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金额一般按照其已收取的交易价款与该退回金额之间存在对应联系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企业按照退回金额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将销售退回中产生收益的金额从收入中扣除。销售退回中涉及损益类项目较多(如表6所示)。损益类项目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与利息收入等事项,其中投资收益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收益与项目投资风险资本成本等。企业按照退回金额对收益进行调整形成收益类项目并将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篇七: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政策解析与实操案例应用》

  课程背景:2017年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修订稿,对企业投融资、资产管理等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现行的企业收入准则实施以来,新经济事项大量涌现以及会计核算交易事项愈加复杂,导致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对第14号收入准则进行修订,新收入准则内容较为晦涩,对职业判断等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如何在实际会计核算中更有效运用落地呢?

  ➢新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应对会计准则变化对经营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提升员工综合能力?

  课程收益:本课程将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全面解读最新《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与应用,让

  学习能够对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思考,同时也为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的流程再造打下一个坚实的政策依据基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全面掌握政策变化的影响与应用。

  ➢预知新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全面掌握新企业收入准则运用的范围➢全面掌握新政府补助准则运用的范围➢全面掌握新租赁准则运用的范围➢预知新会计准则下涉税风险及防范策略

  授课天数:2天,6小时/天授课对象:企业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等授课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

  课程大纲模块一新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比01、我们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国际趋同02、“收入、合同、客户”定义的概念与解析03、“哪些业务”不适用新收入准则04、新旧“标准”的变化对比05、新旧“模式、概念”的变化对比06、新旧准则下会计科目会受到哪些影响?07、新旧准则下财务指标会受到哪些影响?08、新准则下业务模式对管理系统的影响09、新业务模式下对企业人员需要的影响

  模块二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01、“会计科目设置”有哪些变化?02、“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会计处理有哪些变化?03、“其他业务收入及成本”会计处理有哪些变化?04、“合同履约成本及减值准备”如何理解与运用?05、“合同取得成本及减值准备”如何理解与运用?06、“应收退货成本”如何理解与运用?07、“合同资产及减值准备”如何理解与运用?08、“合同负债”如何理解与运用?

  模块三《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解析01、如何利用“五步法模型”对收入进行确认02、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案例解析:不确认收入的情形案例解析:折让确认收入的情形案例解析:收入减值评估的情形什么情形下进行“合同合并”?判断合同变更的都有哪些会计处理步骤?案例解析: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案例解析: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案例解析: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03、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案例解析: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商品“可明确区分与不可单独区分”如何理解?案例解析: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案例解析: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案例解析:重大定制化服务04、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案例解析:可变对价案例解析: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案例解析: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如何理解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案例解析: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案例解析:非现金对价05、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的各项履约义务案例解析:价格分摊的一般原则案例解析:合同折扣如何分摊?案例解析:可变对价如何分摊?06、第五步: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与时段”如何把控?案例解析:完工进度的产出法案例解析:完工进度的投入法

  模块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何确认01、如何理解“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案例解析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案例解析2: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02、如何理解“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03、如何理解“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

  案例解析: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04、如何理解“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案例解析: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案例解析:如何理解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案例解析:如何理解售后回购?案例解析:如何处理客户未行使的权力?案例解析: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05、新收入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

  模块五关于列报与披露及衔接规定01、列报02、披露03、衔接规定

  模块六、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带来的影响01、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02、对建筑行业的影响03、对零售行业的影响04、对电商行业的影响05、对软件行业的影响……课堂总结与答疑

  

  

篇八: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会计通讯】安永解读财政部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第三批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前两批已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20年7月发布)。本次发布的应用案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的处理,以及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以共计七个案例进行讲解说明。本文通过节选这些案例的要点,结合实务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析和对比,以提示实务运用和判断的关键要素。

  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

  例1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以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

  ►合同中无可变对价条款,且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该合同不存在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后,由于市场中出现了低价竞争产品,双方商定并达成协议将剩余60件配件的价格降为每件60元。已转让的配件与未转让的配件可明确区分。

  分析:

  例2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以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

  ►以往习惯做法表明,甲公司将对瑕疵商品给予乙公司价格折让,合同开始日甲公司预计该折让金额为300元。

  ►2X20年1月30日,甲公司交付60件配件,确认收入5850元(100×60-300×60/120)。

  ►2X20年1月31日,乙公司发现已交付的配件存在瑕疵,甲公司对配件进行返工(该返工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返工后乙公司对配件表示满意。

  ►2X20年1月31日,甲公司按照以往惯例主动提出对120件配件给予3元/件的折让,共计360元。提供折让的方式是减少剩余60件配件的单价,调整为94元。

  分析:

  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广告投放服务,时间为2X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投放渠道为一个灯箱,合同金额60万元,于每月月底支付10万元。

  ►无可变对价条款,未约定投放效果标准,且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该合同不存在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

  ►该广告投放为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广告投放后,由于外部突发原因导致人流量骤减,乙公司对广告投放效果不满意,2X20年3月31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情形一:对后续广告服务打五折,即后续每月底支付5万元。

  •情形二:增加广告投放时间,延长至2X20年8月31日,总价不变,即后续每月底支付6万元。

  •情形三:增加一个灯箱投放广告,总价和付款情况不变。

  ►假设广告服务占用灯箱不构成租赁,已提供的广告服务与未提

  供的广告服务以及新增的广告服务均可明确区分。

  分析:

  可变对价与合同变更产生的对价变化是实务中常见且容易

  混淆的问题。

  •

  例1和例2、例3的对比体现了区分这两个概念的

  关键在于,价格的改变是否源于原合同中已存在的条款或商业

  惯例产生的合理预期。

  •

  例2还进一步说明了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化如何在

  合同的履约义务中进行分配,即与合同整体相关的可变对价,

  如果与初始估计相比发生变化,不仅影响后续合同收入的确

  认,还会对已履行的履约义务所确认的收入进行追补调整,可

  能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

  例3通过三种不同形式的合同变更,展示了在合

  同范围变化或合同价款变化时,应如何确定合同变更的处理方

  法。尽管本案例中三种变更情形均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

  立处理,但对于后续各期间收入确认的影响并不相同。企业在

  有关合同条款修订的商业谈判中,可以事先针对可行的各个方

  案测算财务影响。

  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

  例4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电力能源节约设备。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备购置安装。

  交易对价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固定价款5000万元,变动价款基于乙公司在设备运营后4年内每年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的20%确定。

  分析:固定对价:5000万元直接计入交易价格。可变对价: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最佳估计数,并考虑限制条件后计入交易价格。•估计时考虑的因素: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可行性报告、乙公司供电运营与管理历史情况、建设项目的最佳供电能力等。

  •限制条件: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可变对价的金额。本案例说明了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准则要求的必须环节(知

  识产权许可基于使用或销售的情形除外),不应仅以“出于谨慎”或“无法操作”而忽略可变对价的估计。

  本案例中仅有一项履约义务,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合同收入有可能在设备提供安装后确认,由于可变对价可能基于估计计入交易价格,因此较原收入准则下,可能更早确认更多收入。需要重视的是,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需要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合理运用该限制条件可解决对于把估计的数字包含在确认的收入中是否不够谨慎的顾虑。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涉及3个零售业的案例,其中有很多相

  似点,归纳对比如下:

  分析:

  •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是实务中的争议较多的

  领域,除零售业之外,该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贸易、运输、建筑

  等各行各业。结论因具体业务安排的情况而异,但分析思路可

  以借鉴。

  •

  本案例显示,从三个迹象,即是否对提供商品承担

  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具有定价权来看,每个迹

  象可能分别倾向于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很常见,往

  往使得综合判断比较困难,甚至得出的结论未必恰当。

  •

  本案例中强调三个迹象的分析不能取代或凌驾于控

  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是提示实务关注新

  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原则,强调以主要责任人的

  本质为核心,即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控制,来避免陷入

  纷乱的各种迹象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以控制权为

  主,其他迹象为辅的判断原则可以使实务判断更加明确。

  

  

篇九: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软件行业5种业务模式收入确认的15个典型案例汇编(全)

  新收入准则专题-软件行业前期,北京局组织课题组开展新收入准则专题调研,以软件行业为切入点,归纳总结5种业务模式,形成了15个典型案例。5种业务模式包括产品化软件业务、定制化软件业务、软件运营业务、提供技术服务业务、软件集成服务业务。15个典型案例汇编如下:

  业务模式一:产品化软件业务

  (一)案例一(产品化软件直销模式)1.案例背景2X19年12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一款产品化数据交换平台管理软件授权给乙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3年。当天,甲公司将该软件及期限为10天的临时密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临时秘钥可以在10天试用期内免费体验和试用该软件的全部功能。试用期结束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试用期结束,乙公司未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即2X20年1月1日)后的6个月内每月末支付1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60万元。为促进回款,甲公司于合同生效日仅向乙公司提供了期限为6个月的临时秘钥,临时秘钥可正常使用软件的全部功

  能。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后,甲公司将提供可使用至3年授权期满的正式密钥。合同约定,甲公司还需向乙公司免费提供10天的软件使用培训和1年期的软件免费升级。甲公司销售的该软件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服务也能正常使用。

  2.重点问题探讨

  (1)合同成立时间。乙公司2X19年12月22日取得软件和10天的临时密钥,可正常使用软件全部功能。但试用期结束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且无需向甲公司作出补偿,因此,试用期结束前不存在新收入准则下定义的合同。试用期结束,乙公司未选择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诺包括软件许可、提供培训及软件升级服务。由于该软件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也能正常使用,甲公司在不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履行其授予乙公司软件许可的承诺,培训及升级服务也并未对软件作出重大修改,彼此之间无高度关联性,甲公司也未将这些服务整合成一组组合产出。

  因此,软件许可、培训服务、软件升级服务之间是可明确区分的,应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三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3)时段还是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该软件许可有独立功能,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服务也能正常使用,乙公司从该软件许可中获得的利益不会

  受到甲公司从事的相关活动的重大影响。因此,该软件许可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应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4)收入确认的时间。2X20年1月1日乙公司在获得了6个月的临时秘钥后,可正常使用软件全部功能并开始从中获益。虽然在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前,甲公司仅提供临时秘钥,但该安排仅是甲公司促进乙公司付款的一种手段,并不影响乙公司从软件使用中获益。因此,甲公司应在2X20年1月1日确认收入。

  (二)案例二(产品化软件授权许可)1.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系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乙公司的收费方式为:乙公司于2X20年1月1日支付一年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为10,000元。乙公司有权在2X20年末选择以同样的价格再续约一年。若未续约再行购买,将适用涨价后的价格。2X21年预期该软件授权许可价格将提高至每年12,000元。此外,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系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方可通过该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软件授权许可期限为自2X20年1月1日至2X20年12月31日止。对丙公司的收费方式为:每通过系统生成一份征信报告,甲公司收取100元,未约定最低购买量。2.重点问题探讨

  (1)额外购买选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为向乙公司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由于只有签订了该合同的客户才有权选择续约,行使该选择权所能享受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可认为续约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2)基于销售或使用的例外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承诺为授予对方软件系统知识产权许可,假定该授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例外规定,对于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应当在后续丙公司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时确认相关收入。

  (3)合同的变更。接前例,2X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有授权许可合同即日终止,同时授予乙公司新的三年软件使用许可,许可区间为2X20年1月1日至2X22年12月31日,授权许可内容范围不变,未增加其他的商品或服务。特许权使用费为30,000元,扣除原合同已支付的10,000元,乙公司在2X20年10月1日另支付20,000元。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前后,乙公司获得的授权许可未发生变化。原软件授权许可合同实质上并未终止,而是将许可到期日延期两年,即合同变更增加了两年可明确区分的软件授权许可。由于原合同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已于2X20年1月1日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已完成原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对于延期两年的软件授权许可,乙公

  司自2X21年1月1日授权起始日起能够使用该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因此甲公司应于2X21年1月1日确认该软件授权许可收入【对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合同进行延期或续约时,收入确认时点为签订延期或续约合同的时间点还是延期开始日,国际准则和美国准则存在不同的观点:美国准则认为,企业通常不能早于延期或续约开始日确认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收入;国际准则认为,应该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延期或续约应作为新的授权许可合同,还是作为原合同的变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对该类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美国准则。考虑到签订延期或续约合同的时间点,对企业而言,一定程度上可控,为减少企业人为操纵空间以及增强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本案例参照美国准则编写。】。

  

篇十: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

  1/291/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收入的特征

  收入的分类

  【案例1】(多选题)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A.销售材料的收入B.销售商品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D.捐赠收入【答案】AC

  2/292/29

  )。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与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3/293/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与其他形式。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4/294/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一票否决制)(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补充: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5/295/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补充:一揽子交易是指大规模的或无区别的交易或行为,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案例2】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它们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因为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

  6/296/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与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7/297/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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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申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9/299/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段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10/2910/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第三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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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与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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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与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例如发生一笔100万元的交易,存在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根据净额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客户付款期限的概率,测算交易时点的收入:

  公司在发生交易时确认收入是98.7万元,与实际三个付款期限确认的收入都不一致,届时又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计量的随意性(付款概率存在人为估计,准确性难以保证);

  二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如果跨月,则存在巨大的税会差异。

  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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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解释: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只要合同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在确认收入时就须严格判断收款时点与销售时点(收入确认时点)的时间间隔,要求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确认收入,同时应收账款与合同价款的差异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案例4】某合同约定一个交易事项成交总价200万元,合同约定第12个月付款100万元,第24个月付款100万元。在确认收入时要根据现时实际利率5%折算现值。经过计算,现值为185.94万元,剩余14.06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计量。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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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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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与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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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第四章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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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与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产生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管理费用;(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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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条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一条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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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括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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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与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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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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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第三十七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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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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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第四十条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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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列报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

  26/2926/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与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与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与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1.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与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2.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

  27/2927/29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与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与相关义务等。

  4.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与本期确认的摊销与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第七章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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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第四十三条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与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第四十四条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与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与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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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新收入准则重大变革与实务应对【新收入准则问世――久旱之甘霖】

  主要内容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三、新准则收入确认的精髓――“五步法”模型解析四、新准则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应用与实操(核心重点)五、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核心重点)六、新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七、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后续影响专题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1)实务中风险与报酬转移判断难度较大【案例分析1】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于设备出厂前进行自检,货物到达现场后购货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在支付1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如何确认收入呢?分析:C公司把设备交付后未能取得合同金额大部分款项的收款权,仅转移了实体风险,未转移市场风险,因此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购货方现场验收合格后,80%合同金额的收款时间可以确定,主要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该合同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交付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案例分析2】D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漆包线,D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合同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购买方最终检验合格前由D公司承担。每月6号根据上月送货和验收情况付款。如何确认收入呢?分析:此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对毁损灭失风险的约定。按照《合同法》,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一般应由购货方承担,但本业务约定交付后验收前此项风险仍然由销货方承担。这一约定使得在商品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前,销货方既未能转移实体风险,也未能转移市场风险。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这两项风险均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应当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3】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费,货到一个月内无问题,支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支付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货款付清时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此业务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款付清时。商品交付并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后供货方取得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收款权,市场风险已转移,但是合同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销货方承担,因此实体风险在购货方验收合格时未转移,收入应当在货款付清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

  结论:上述三个案例分析说明“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实务中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力,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

  (2)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案例分析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盈利主要依靠绿化苗木的销售,根据其招股书,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有: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

  在2021-2021年上半年报告期内销售额合计分别为8504万元、6849万元、5281万元、349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2%、43.56%、27.83%、26.33%。但是在绿大地上市后不久,这些大客户就集体出现销售退回行为,绿大地2021年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21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追溯调减2021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21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1.58亿元,这直接导致该公司当年巨亏1.51亿元。

  分析:这种行为明显地就存在着通过故意安排合约形成假的销售收入达到粉饰报表,上市闯关的目的。

  ――案例来源:徐亦姗新浪财经评论《业绩是可以调出来的:会计调节锦囊详解》

  (3)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营销模式多样,抓住准则漏洞。

  【案例分析5】刷单成为潜规则!警惕新兴行业中收入确认难题刷单就是公司打钱给帮助刷单的人进入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购买其公司的产品,然后给予非常高的评价,吸引更多的人来买它的产品,但刷单产生的订单并非真实销售,此举不但虚增了公司的收入,还欺骗了消费者。

  但从准则角度来讲并不能说出这样的做法哪里不合规,快速变化的商业模式与天然滞后的会计规范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大多数电商公司依赖于天猫、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刷单行为提高一些商家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排名,因为排名对产品的知名度有着很大的影响。可以预见到,只要电商业务的重心依赖于淘宝、京东第三方平台,刷单行为就不会停止。整个电商行业,以及直播、手游等存在类似竞争格局的新兴行业,将不可避免的陷入相关问题的泥潭。

  (4)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

  解读:现行准则完工百分比法有三种测定方法:按时间确定;专业人员测定;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这三种方法都有自己的自身缺陷。

  比如按总成本计量,可能大量的原材料购买会急速推高完工百分比的比例,但实际上从价值贡献的角度,可能最后的系统组装、软件嵌入才是价值链的核心,而这部分对应的成本可能很低,这种状态下采用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百分比不一定能恰当反映出价值贡献过程。

  新准则考虑了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无论哪种方法,实际上都是一种综合判断,不再过分强调成本总量和劳务总量的刚化标准,而更强调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实质判断。

  (5)“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如:销售商品又提供劳务,销售原材料的同时负责运输、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等业务。

  现行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然而,随着交易事项的复杂,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区分。

  现行收入准则中的“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6)收入计量上的缺陷

  【案例分析6】甲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一家购物网店,消费者通过该购物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合同约定:消费者通过该购物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时,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佣金,商品价格由供应商定价,消费者通过该网站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货款由网站暂时锁定,消费者收到商品并确认验收后再向供应商支付。

  甲公司在安排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之后没有进一步的义务,如果商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供应商与消费者协商退还。

  思考:甲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是以货款还是以手续费?分析:

  (1)A公司不是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人,供应商是首要责任人;(2)A公司不承担运输或退回的存货风险,供应商承担了存货风险;(3)A公司不具有商品定价权,供应商具有商品定价权;(4)客户需预付货款,不存在信用风险;(5)A公司以交易额的固定比例收取佣金。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A公司并未承担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属于代理人,仅应以所收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7】B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专用设备的采购合同。B公司和客户商定设备的具体规格,并由B公司与供应商C公司沟通来制造该专用设备。B公司同时安排供应商直接向客户交付设备。在向客户交付设备时,合同条款规定,B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商定设备的卖价和买价。B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向客户开具发票,付款期为30天。B公司的利润是售价和买价的差额。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保,就设备的缺陷要求供应商进行调整,但是,B公司需要对因规格错误导致的设备调整承担责任。问题:B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分析:

  (1)B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要责任。尽管B公司将制造分包了出去,但其对确保设备符合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指定的规格承担最终责任。

  (2)B公司承担了设备的存货风险,因为即使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及发货前承担存货风险,B公司也要对因规格错误导致的设备调整承担责任。

  (3)B公司具有设备的自主定价权,并且所赚取利润的金额相当于与售价和

  买价的差额。

  (4)B公司承担了向客户收取货款的信用风险。(5)B公司并未以固定佣金形式收取对价。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B公司在该设备销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应以应收客户款项总额确认销售收入,以向供应商支付的设备价款确认销售成本。结论:正是在实务中会计从业者遇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会计准则制订者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有的收入准则确认计量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对现行准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同时也是与国际惯例趋同的要求。

  专题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一)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新收入准则对所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改变了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并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规定。

  新收入确认模型将收入确认时点与履行履约义务挂钩,企业能否确认收入取决于其有无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而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得以履行时,强调“控制权转移”而非现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表明企业已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我的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游戏规则核心思想是说:收入的实现应以合同为基础确认(“合同模型”),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卖方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有底气确认收入。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

  例如:电信企业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移动业务、宽带业务、终端销售、信息与通信技术业务(简称ICT)、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简称IDC)等,通常以各类套餐或营销案安排(如终端捆绑计划、保底合约、存费赠费活动等)呈现给客户,大多涉及多重交易安排。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识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立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对电信行业的收入确认金额以及数据支持系统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案例分析8】某电信公司向客户推出捆绑计划,客户花4500元购买某牌子的一款手机,并约定通信服务合约期限为2年,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20分钟、流量1G),电信公司向客户赠送1200元话费,获赠话费按月平均返还,即每月返还赠费50元。单独销售手机的市场零售价为4000元。通信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352元(98×24)。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十二: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软件行业5种业务模式收入确认的15个典型案例汇编(全)

  业务模式一:产品化软件业务

  (一)案例一(产品化软件直销模式)1.案例背景2X19年12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一款产品化数据交换平台管理软件授权给乙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3年。当天,甲公司将该软件及期限为10天的临时密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临时秘钥可以在10天试用期内免费体验和试用该软件的全部功能。试用期结束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试用期结束,乙公司未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即2X20年1月1日)后的6个月内每月末支付1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60万元。为促进回款,甲公司于合同生效日仅向乙公司提供了期限为6个月的临时秘钥,临时秘钥可正常使用软件的全部功能。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后,甲公司将提供可使用至3年授权期满的正式密钥。合同约定,甲公司还需向乙公司免费提供10天的软件使用培训和1年期的软件免费升级。甲公司销售的该软件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服务也能正常使用。2.重点问题探讨(1)合同成立时间。乙公司2X19年12月22日取得软件和10天的临时密钥,可正常使用软件全部功能。但试用期结束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且无需向甲公司作出补偿,因此,试用期结束前不存在新收入准则下定义的合同。试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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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公司未选择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诺包括软件许可、提供培训及软件升级服务。由于该软件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也能正常使用,甲公司在不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履行其授予乙公司软件许可的承诺,培训及升级服务也并未对软件作出重大修改,彼此之间无高度关联性,甲公司也未将这些服务整合成一组组合产出。

  因此,软件许可、培训服务、软件升级服务之间是可明确区分的,应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三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3)时段还是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该软件许可有独立功能,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服务也能正常使用,乙公司从该软件许可中获得的利益不会受到甲公司从事的相关活动的重大影响。因此,该软件许可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应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4)收入确认的时间。2X20年1月1日乙公司在获得了6个月的临时秘钥后,可正常使用软件全部功能并开始从中获益。虽然在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前,甲公司仅提供临时秘钥,但该安排仅是甲公司促进乙公司付款的一种手段,并不影响乙公司从软件使用中获益。因此,甲公司应在2X20年1月1日确认收入。

  (二)案例二(产品化软件授权许可)1.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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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系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乙公司的收费方式为:乙公司于2X20年1月1日支付一年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为10,000元。乙公司有权在2X20年末选择以同样的价格再续约一年。若未续约再行购买,将适用涨价后的价格。2X21年预期该软件授权许可价格将提高至每年12,000元。

  此外,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系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方可通过该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软件授权许可期限为自2X20年1月1日至2X20年12月31日止。对丙公司的收费方式为:每通过系统生成一份征信报告,甲公司收取100元,未约定最低购买量。

  2.重点问题探讨(1)额外购买选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为向乙公司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由于只有签订了该合同的客户才有权选择续约,行使该选择权所能享受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可认为续约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2)基于销售或使用的例外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承诺为授予对方软件系统知识产权许可,假定该授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例外规定,对于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应当在后续丙公司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时确认相关收入。(3)合同的变更。接前例,2X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有授权许可合同即日终止,同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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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乙公司新的三年软件使用许可,许可区间为2X20年1月1日至2X22年12月31日,授权许可内容范围不变,未增加其他的商品或服务。特许权使用费为30,000元,扣除原合同已支付的10,000元,乙公司在2X20年10月1日另支付20,000元。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前后,乙公司获得的授权许可未发生变化。原软件授权许可合同实质上并未终止,而是将许可到期日延期两年,即合同变更增加了两年可明确区分的软件授权许可。由于原合同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已于2X20年1月1日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已完成原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对于延期两年的软件授权许可,乙公司自2X21年1月1日授权起始日起能够使用该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因此甲公司应于2X21年1月1日确认该软件授权许可收入

  【对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合同进行延期或续约时,收入确认时点为签订延期或续约合同的时间点还是延期开始日,国际准则和美国准则存在不同的观点:美国准则认为,企业通常不能早于延期或续约开始日确认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收入;国际准则认为,应该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延期或续约应作为新的授权许可合同,还是作为原合同的变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对该类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美国准则。考虑到签订延期或续约合同的时间点,对企业而言,一定程度上可控,为减少企业人为操纵空间以及增强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本案例参照美国准则编写。】。

  

篇十三: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四新收入准则应用建议按照财政部规定2020日起新收入准则全面实施为做好新旧准则在过渡期内的衔接工作房地产企业及具体财务人员监督管理部门会计报告使用者均应做好准一房地产企业及具体财务人员在新收入准则的规范下企业要重新调整或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财务人员应以本次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为契机全面提升会计职业判断及专业胜任能力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方式方法与合同签订条款的紧密联系通过会计职业判断把握售房收入是在某一时点或者一段时间内的区分确认对年度内公司经营指标的达成在合同签订时给予专业的指导与建议

  浅议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应用

  作者:成昊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1期

  成昊

  摘要伴随着新收入准则全面实施时间的临近,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对企业收入确认方法产生重大变化,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会因新收入准则的执行而提前,相关理论性研究均已在行业内引发了广泛探讨。作为理论研究的延展,本文主要以实务操作为侧重点,就新收入准则下实务问题进行剖析,旨在为行业内企业执行新准则提供一定可操作性的参考依据。首先,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理论框架,本文对新旧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进行了分析比较;其次,对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适用性及具体应用情况进行重点解读;最后,以碧桂园为研究案例分析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变化影响。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下,若企业满足“确定可以收到客户补偿其已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这一条件时,是符合可以在一段时期内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反之若无法“确定性收回”,则在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对收入的确认较旧准则无本质性变化,企业暂不能按时段分期提前确认收入,会计核算仍应在控制权转移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

  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同时通知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随着新收入准则执行日期日益临近,房地产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规范下如何正确进行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何合理地对当期收入进行会计判断,成为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原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是企业所生产商品的实质性交付,即只有当符合标准的商品转移至客户手中时,该商品具有的风险报酬随之确认转移后,才是原收入准则确认收入时点的核心必要条件。因此,在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实务中,商品房交付给客户之前,该商品房的风险和报酬尚留存于房地产企业中,因客户退房而导致预收房款返还情况尚存,导致账务处理暂不能确认为售房收入,应分具体情况计入往来类会计科目。如:对于已经网签合同的情况,计入“预收账款”;对于未签订合同,客户仅交付意向金的情况,计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仅有当该商品房开发建造完成,并向客户交付商品房所有权时,该交房时点可作为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并于当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新收入准则模型将原收入准则及原建造合同准则统一整合,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与修订。收入确认的核心判定条件由风险报酬转移变更为控制权转移,核心原则的调整使得合同的契约精神得以良好呈现,且可更加清晰的界定合同双方权责。同时新收入准则也分别对“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或者选择“在某个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判断依据及适用条件。新收入准则建立起以合同为基础,五步法为具体应用步骤,商品控制权转移为确认核心,以及强调确定可收回成本加合理利润回报为必要条件的新收入准则模型。

  第一,五步法模型对新收入准则的确认进行了较为翔实的论述,规范纳入了所有合同产生的收入,同时督促合同履约方履约。其具体步骤如下:一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二是识别

  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二,新收入准则模型确立后,商品控制权的实质性转移成为判断确认收入实现的核心条件。商品控制权转移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客户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且可得到全部经济利益;二是客户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三是企业方可确定获得付出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对价。

  第三,当商品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企业确认收入的方法遵循的“非此即彼”的原则,即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其中,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是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第四,新收入准则下,对在某一时段内进行收入确认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当合同执行不用再重复之前已达成的任务目标,或者在履约的同时可获得与付出成本相匹配的对价收益。例如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且已按照运输里程收费。二是目前在建的商品房可以被客户方所控制。如在客户所持有的地块上建造商品房。三是所生产的商品具有定向性,归属唯一性等特征,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如客户定制产品且已不可撤销的预付全款,或者根据合同条款可以主张其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二、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方式大体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不同的售房情形对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有所不同。

  (一)现房销售业务

  现房销售业务,是指销售时已完成整个房屋的建造过程,签订现房售房合同,购房款支付及交房等交易环节均同时完成。因控制权于某一时点转移至客户,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实现三个条件的任意其一,应归类为按时点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现房销售事项与原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上无本质性差异,仍为在商品房交付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

  (二)期房销售业务

  是指房地产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房地产大产权证前的销售过程,一般情况下期房销售业务房款缴纳周期较长,收款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分期收款、银行按揭贷款,及少数的一次性收款。基于上文对新收入准则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理论解读,本文认同如下观点:一是国内房地产企业基本无法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实现的前两个条件,原因在于:其一客户无法消耗尚处于在建中的商品房利益,其二客户一般无法控制尚处于建造中的房产。二是第三条件中“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大多数企业均可以符合,原因在于双方所签订合同协议的约束性。于是,下文中仅就第三个条件中的“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展开讨论。

  1.分期收款方式

  分期收款方式,客户根据合同要求通过分期付款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款项,金额比例通常符合施工进度配比原则。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房地产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或者虽客户主动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企业方仍可以收到客户补偿已发生的成本

  及合理利润,则该销售事项满足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可按履约进度提前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但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实务执行中,由于客户原因而解除合同时,一般根据合同事先约定的惩罚条款,企业仅会收到少量的违约补偿金,而并不能收到成本及合理利润回报的金额;或者大多房地产企业为维护企业声誉及良好形象,也会主动要求仅收取售房总价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惩罚,则均难以满足新收入准则所规范的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因此,分期收款方式下是否符合按照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要依据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研判

  2.银行按揭贷款

  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大多数情形下,合同于购房当日签订,并由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项,但考虑到客户所按揭贷款的银行未来审批结果尚存不确定性,若客户未能成功取得按揭贷款,或贷款金额无法满足售房合同所需金额要求,那么新收入准则下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所规范的条件将无法满足。鉴于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具有一定失败比例,因此该事项应于未来控制权转移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

  3.一次性收款

  一次性收款方式,客户可在合同成立日一次性缴纳所有的购房款项,但考虑到在实践过程中,期房销售发生一次性收款方式较为少见,且同样会遇到客户主动提出解除购房合同而发生退还大部分购房款情况,因此对于一次性收款情形,本文认为符合按照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条件。

  三、碧桂园收入确认案例分析

  作为践行新收入准则的先行者港股上市公司碧桂园股份有限公司(2007.HK),其在2017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由于提早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影响,本集团于2017年1月1日权益中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增加了人民币3,152.3百万元”。提前采纳新准则的理由是“新的会计准则可以为报表使用者评估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提供更加可靠与相关的信息”。根据其所披露的声明估算,因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碧桂园本期增加收入147.5亿元。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新收入准则规范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是应按照某一时段时间还是时点进行确认?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引发房地产行业相关收入确认的提前?其基于新收入准则的提前确认收入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及普遍适用性?以上问题均值得每一个从业者的深入思考。

  虽然碧桂园企业为香港上市公司,其报表编制遵循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但鉴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财政部2017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实质内容趋同,碧桂园的案例研究对国内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应用有较为重要的借鉴意义。现就财政部修订新收入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个条件对应碧桂园自身实际情况,逐一梳理如下:

  第一,若客户在付出商品成本对价的同时可获得履约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则企业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实现。就碧桂园而言,若为预售情形,因商品房尚处于施工期,购房者无法在所建造的商品房中取得并消耗建造过程中的利益;而针对现房销售情况,则应划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般在向客户交房时确认收入实现,与新准则要求相悖。

  第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基本无法主张目前施工或在建过程中的商品房,因此,也无法达成此项要求。

  第三,企业履约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解读如下:一是所产生的商品具有独一性、无法取代性;二是企业具有自履约至今强制付款权,且收取款项金额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首先,碧桂园与客户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按照合同条款的约束性,企业不能再将已出售房产用于其他用途,诸如质押、二次出售或用于投资行为等,否则客户有强制执行其合同条款的合法权利,因此符合第一层含义。其次,就“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条件的具备,主要是基于每个合同条款里面的具体约定。正如碧桂园在中期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是取决于每个合同条款里面的具体约定以及该合同条款在当地的法律环境下是否适用,集团在必要时审查了其合同条款,听取了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机构的意见,并获得了法律建议”。据此可知,碧桂园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方法应用,大致为非我国境内所持有的商品房项目。碧桂园因为获得了当地所处环境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及具体合同条款的特殊约定,且在特定条件满足情况下,才符合第二层含义,使碧桂园的商品房销售业务符合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

  碧桂园分国家或分地区对其所售的商品房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方式的区分,同时也获得当地法律支持、审计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认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及相关合同条款,国内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区别考虑。

  四、新收入准则应用建议

  按照财政部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新收入准则全面实施,为做好新旧准则在过渡期内的衔接工作,房地产企业及具体财务人员、监督管理部门、会计报告使用者均应做好准备。

  (一)房地产企业及具体财务人员

  在新收入准则的规范下,企业要重新调整或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财务人员应以本次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为契机,全面提升会计职业判断及专业胜任能力,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方式方法与合同签订条款的紧密联系,通过会计职业判断把握售房收入是在某一时点或者一段时间内的区分确认,对年度内公司经营指标的达成在合同签订时给予专业的指导与建议。

  (二)监督管理部门

  就企业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房地产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尽快适时出台相关的准则指引和实操案例解析,使房地产企业能较好通过新收入准则的过渡工作。当然,监管机构要加大对行业内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确认与计量上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对因主观会计判断而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进行及时纠偏,合理保证在新收入准则下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有效。

  (三)会计报告使用者

  会计报告使用者应重点关注财务报告披露对收入确认的解释,并进而了解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的方法,用以判断公告业绩表现的客观性,财务指标确认与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应考虑企业的业务特点,如果房地产企业具有自履约至今强制付款权,且收取款项金额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则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的确认收入的要求;当合同无特殊约定时,买受人于任一时点主张合同解约,企业方因履行合同涉及的成本及合理利润均难以全额收回的情况下,暂不能按时段确认收入,仍应在控制权转移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收入准则实施前,还需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事前做好充分准备,实施后也需要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告披露对收入确认的解释。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康勇攀.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研究[J].当代会计,2017(12):3-4.

  [2]吕新建,胡小东.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12):84-87.

  [3]姚小秋.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9(5):61-63.

  

  

篇十四: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系列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起,A股上市公司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笔14号一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前期,北京局组织课鬆组开展新收入准则专鬆调硏,以钦件行业为切入点,归纳总结5种业努模式•形成多个典型案例。本年度

  •我局拟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分三期进行至列刊载•以期加軽调硏成果的转化运用•为企业实务提供有益参考。本期主要

  远取产品化钦件业务.走制化软件业努、软件运营业务等3种业务模式下的5个室例•后续『拟继续分享技术服务业务.软

  件集成业努等业务桓式下的典型宰例。相关案例不代表我局监管意见.仅供交流探讨。

  一・产品化软件业努

  (-)窣例一(产品化软件直销模式)

  1•宰例背昱2X19年12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一款产品化数扬交换平台萱理软件授权给乙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3年。当天,甲公司将该软件及期限为10天的临时密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临时秘钥可以在10天试用期内免赛体验和试用该软件的全部功能.试用期结車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试用期结束,乙公司未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走,乙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即2X20年1月1日)后的6个月内每月末支付1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60万元。为促进回款f甲公司于合同生效日仅向乙公司提供了期限为6个月的临时秘钥,临时秘钥可正常使用软件的全部功能。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后•甲公司将提供可使用至3年授权期満的正式密钥。合同约走•甲公司还需向乙公司免赛提供10天的钦件使用培训和1年期的软件免妾升级。甲公司销售的

  该软件无需后续培训及升级服务也能正常使用。

  2•重点问鬆探讨(1)合同成立时间。乙公司2X19年12月22日取得软件和10天的临时密钥,可正常使用钦件全部功能.但试

  用期结束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且无需向甲公司作出补偿,因此,试用期结束前不存在新收入准则下走义的合同。试用期结束•乙公司未远择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走的权利义努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努。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诺包括软件许可.提供培训及软件升级服务。由于该软件无II

  后续培训及升级也能正常使用•甲公司在不提供其他服努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履行其授予乙公司钦件许可的承诺,培训及

  升级服务也并未对软件作出重大修改,彼此之间无高度关联性•甲公司也未将这些服务整合成一组组合产出。因此,软件许可.培训服务、软件升级服务之间昱可明确区分的•应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努。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

  目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碓至这三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3)时段还星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努.该钦件许可有独立功能,无崇后续培训及升级服务也能正常使用,乙公司从

  该软件许可中获得的利益不会受到甲公司从事的相关活动的重大彩哨。因此,该软件许可不満足雇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应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4)收入确认的时间。2X20年1月1日乙公司在获得了6个月的临时秘钥后,可正常使用钦件全部功能并开始从中获益.虽然在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前,甲公司仅提供临时秘钥,但该安排仅是甲公司促进乙公司付款的一种手段,并不彩哨乙公司从软件使用中获益。因此,甲公司应在2X20年1月1日确认收入。

  (二)窣例二(产品化软件授权许可)

  1•窣例背昱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钦件系统授权给対方使用,对乙公司的收菱方式为:乙公司于

  2X20年1月1日支付一年特许权使用寒总金额为10,000元.乙公司有权在2X20年末选择以同样的价格再续约一年。若未续约再行购买,将适用涨价后的价格。2X21年预期该软件授权许可价格将提髙至每年12,000元.

  此外,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征信分析软件浆统授权给对方使用.对方可通过该泵统生成个人征信

  报告.软件授权许可期限为目2X20年1月1日至2X20年12月31日止.对丙公司的收奏方式为:每通过至统生成一份征信报告,甲公司收取100元,未约走最低购买星。

  2•重点问題探讨(1)额外购买选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星否为向乙公司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由于只有签订了该合同的客户才有权选择续约,行使该选择权所能享受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r

  可认为续约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2)基于销售或使用的例外规走。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承诺为授予对方软件至统知识产权许可,假定该授权许可属

  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根垢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例外规走,对于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持许权使用赛,甲公司应当在后续丙公司实际使用钦件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时确认相关收入.

  (3)合同的变更。接前例,2X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走原有授权许可合同即日终止,同时授予乙公司新的三年软件使用许可,许可区间为2X20年1月1日至2X22年12月31日,授权许可内容范围不变,未堵加其他的商品或服务。特许权使用菱为30,000元,扣除原合同已支付的10,000元,乙公司在2X20年

  10月1日另支付20,000元。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前后.乙公司获得的授权许可未发生变化。原软件授权许可合同实质上并未终止,而星将许可到期日延期两年•即合同变更堵加了两年可明确区分的软件授权许可.由于原合同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的

  知识产权许可已于2X20年1月1日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已完成原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对于延期两年的软件授权许可,乙公司目2X21年1月1日授权起始日起能够使用该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因此甲公司应于2X21年1月1日确认该

  

篇十五: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新收入准则重大变革与实务应对

  【新收入准则问世——久旱之甘霖】

  主要内容

  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

  二、新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和主要内容变化三、新准则收入确认的精髓——“五步法”模型解析四、新准则五步法模型的具体应用与实操(核心重点)五、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核心重点)六、新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七、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后续影响专题一现行收入准则的缺陷

  (1)实务中风险与报酬转移判断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1】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于设备出厂前进行自检,货物到达现场后购货方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在支付1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C公司把设备交付后未能取得合同金额大部分款项的收款权,仅转移了实体风险,未转移市场风险,因此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购货方现场验收合格后,80%合同金额的收款时间可以确定,主要的市场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该合同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交付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2】D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漆包线,D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合同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购买方最终检验合格前由D公司承担。每月6号根据上

  月送货和验收情况付款。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此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对毁损灭失风险的约定。按照《合同法》,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一般应由购货方承担,但本业务约定交付后验收前此项风险仍然由销货方承担。这一约定使得在商品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前,销货方既未能转移实体风险,也未能转移市场风险。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这两项风险均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应当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后确认。

  【案例分析3】C公司向某公司销售设备,C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费,货到一个月内无问题,支付货款30%,安装调试后支付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货款付清时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如何确认收入呢?

  分析:此业务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款付清时。商品交付并经购货方验收合格后供货方取得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收款权,市场风险已转移,但是合同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销货方承担,因此实体风险在购货方验收合格时未转移,收入应当在货款付清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

  结论:上述三个案例分析说明“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实务中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力,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

  (2)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案例分析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盈利主要依靠绿化苗木的销售,根据其招股书,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有: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

  在2004-2007年上半年报告期内销售额合计分别为8504万元、6849万元、5281万元、349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2%、43.56%、27.83%、26.33%。但是在绿大地上市后不久,这些大客户就集体出现销售退回行为,绿大地2022年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22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追溯调减2022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22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1.58亿元,这直接导致该公司当年巨亏1.51亿元。

  分析:这种行为明显地就存在着通过故意安排合约形成假的销售收入达到粉饰报表,上市闯关的目的。

  

  

篇十六: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解析

  Preparedon21November2021

  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讨论稿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修订其收入确认相关准则的联合项目。2008年12月,双方理事会发布了《讨论稿:对源于客户合同收入的初步观点》,该讨论稿阐述了双方理事会对于收入的初步观点,包括作为未来准则基础的部分理论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的一般原则,该模型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收入确认模型是双方理事会在对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各种替代模型进行广泛讨论后制定的。特别是,讨论稿提出了“履约义务(performanceobligations)”的概念,并将履行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2.2010年征求意见稿在考虑了针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双方理事会着手制定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相对应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者支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即,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

  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3.2011年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很多复杂的应用问题及修订意见,因此,双方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发布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收入确认模型受到了更多的支持。4.2014年发布正式准则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收入确认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9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主题606》)。5.2016年对收入准则的澄清在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主题606》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收入确认联合过渡资源组(TRG),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实施。TRG的目标之一,是向双方理事会反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应用相关问题,以帮助双方理事会确定是否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以进一步阐述这些问题。在2014年至2016年间,TRG共召开了8次讨论会议,供讨论主要议题41项。其中,前6次由IASB和FASB联合召开,2016年的2次会议仅由FASB组成的TRG讨论,IASB

  派代表旁听。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对TRG讨论涉及的三项议题进行了澄清,即识别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以及许可。对于实务简化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合同变更和已完成合同提供了过渡简化操作。(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历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一直以来,财政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财政部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准则初稿。2.起草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自2015年3月,财政部就新收入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一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

  意见和建议;二是,针对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入准则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草拟了征求意见稿。3.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共收到反馈意见63份。征求意见截止后,财政部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入准则,并认为新收入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入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行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示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入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的有效意见,财政部均予以吸收。4.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财政部于2016年3月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的测试工作,其中包括同时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内地上市的企业,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年交易按照新收入准则认真进行测试后,提供了书面测试结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测试报告。5.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对于反馈意见提出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测试情况,财政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难点问题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同时,财政部选取了部分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的行业,针对我国实务中常见的交易和业务类型,收集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主动与各主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就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时间表和衔接规定达成共识,并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改和完善。在履行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后,形成准则最终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二、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

  “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该核心原则未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年修订)明确纳入,但具体处理均遵循了该原则)该核心原则确定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1)收入的确认,应反映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情况;(2)收入的计量,应反映因转移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本质是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确认和计量。当涉入一项客户合同时,主体获得了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并承担了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履约义务)。将权利和义务相抵,根据剩余权利和履约义务的关系,就产生一项净资产或净负债。当所计量的剩余权利超过剩余履约义务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资产(合同资产)。相反,当所计量的剩余履约义务超过剩余权利时,该合同属于一项负债(合同负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制定过程中,双方理事会考虑了多种收入确认模型,主要包括两方面:(1)收入确认的基础——特别是,主体应当仅在向客户交付了所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contract-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

  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以下简称“合同模型”),还是在主体执行了一项活动时确认收入(activities-basedrevenuerecognitionprinciple,以活动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所执行的活动不必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以下简称“活动模型”);最终,理事会并未采纳“活动模型”,并重申,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合同模型”),对于一项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准则是最为适当的基础。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主体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2)收入计量的基础——特别是,收入应当以所分摊的客户对价金额(transactionprice,交易价格)计量,还是以当前脱手价格(currentexitprice)计量。最终,理事会得出结论,收入的计量应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当前脱手价格为基础。三、“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与“控制权转移模型”辨析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只有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模型”),该提议改变了传统“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收入确认模型。二者主要差异包括:

  (1)“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和服务被看作向客户转移的资产,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2)用“控制权转移模型”来评价商品或服务是否转移,得出的结果更具一致性。当主体保留了商品或服务的部分风险和报酬,要合理判断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被转移了多大程度,是很难做到的,得出的结论可能各不相同。(3)“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得出矛盾的结论。例如,如果主体转移了一项产品,但是同时保留了该产品相关的部分风险,“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可能认为,只有全部的风险都被消除以后,认定为一个履约义务才整体被转移。但是,以“控制权转移模型”为基础,则可能拆分为两个履约义务:商品和保留的服务,比如固定价格的维护服务。因此,履约义务在不同时点被转移。四、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概述(一)收入确认原则:五步法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收入确认

  “五步法”的主要内容,即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合同收入确认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将使收入确认过程更趋一致性及可操作性。同时,也扩大了如可变对价等估计的应用,对会计职业判断要求更高。“五步法”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企业需对其整套内控体系进行重新评价,以迎接新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之间订立的、产生了可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新收入准则规定,通常,主体应当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合同单独适用收入确认原则:(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其各自的义务;(2)主体能够识别各方与拟交付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权利;(3)主体能够识别与拟交付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合同将导致主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发生改变;(5)主体很可能将收回对价,该对价是主体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后有权收回的。在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主体应当将两项或多项合同作为单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合同是基于一个商业目而进行一揽子谈判的;(2)一项合同对价的支付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价格或履行;(3)这些合同承诺

  的商品或服务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此外,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也提供了相关指引。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与客户的合同中,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主体在合同中承诺,向客户交付多项商品或服务,则当且仅当(1)各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或者(2)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是相同的,且采用相同的交付模式时,主体应将各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一项商品或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1)能够被区分——客户可以单独的,或者与其他资源一并从该商品或服务受益。(2)在合同范围内可明确区分——该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在合同中可与其他承诺单独识别。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承诺合并,直至主体识别出一揽子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主体预期有权用于交换向客户承诺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金额(例如,应付款项),且扣除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应当考虑以下影响:(1)可变对价——如果合同对价是可变的,则主体应当确定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金额,此时需要估计预期价值(即,概率权重金额)或最可能金额,这取决于主体

  采用的预期能更好的反映主体将有权收回的对价的方法。(2)可变对价的限制估计——主体作为交易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估计的可变对价,仅应以累计确认收入金额的重大逆转事项很可能不再发生,从而使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得以确定时的金额为限。(3)重大融资成份的存在——如果合同各方商定(明确或未明确的)的支付时间,使客户或主体在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享受了重大融资利益,则主体应当对承诺对价金额中的资金时间价值进行调整。在评价是否存在融资成份且对于合同是重大的时,主体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在实务应用中,如果主体预期合同开始后,客户支付和向客户交付承诺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期限将在一年以内,则主体不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份。(4)非货币性对价——如果客户承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对价,主体应当以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对价(或非货币性对价承诺)进行计量。如果主体无法可靠估计非货币性对价的公允价值,则应当以所涉及的用于交换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间接对非货币性对价进行计量。如果非货币性对价是可变的,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5)对客户的应付对价——如果主体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例如,信用积分、优惠券或代金券)向客户(或者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支付或应付对价,客户可以其抵减所欠主体(或者

  从客户购买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款项,则主体应当将该支付(或预期支付)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或者对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或二者皆有)的支付进行处理。如果对客户的应付对价是可变金额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处理,则主体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限制估计的相关指引。步骤4: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具有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主体应当将交易价格向各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履行了各项履约义务后有权收回的对价金额。为了向各履约义务合理分摊对价金额,主体必须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相关各项义务的单独销售价格,并以相对单独销售价格为基础分摊交易价格。如果单独销售价格无法获得,主体应当对其进行估计。主体应当以合同开始时相同的基础,将合同后续变动后的交易价格向履约义务进行分摊。向已履行义务分摊的金额,应当在交易价格变动当期确认为收入,或者作为收入的抵减。步骤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主体应当在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一项承诺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了对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时,该商品或服务被交付。对于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通过转移了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履行了履约义务。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主体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了一项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履行了一项履约义务,并按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1)在主体履行了其义务时,客户获得并同时消耗了相关利益;(2)主体的义务是创造一项资产或使一项资产增值(例如,在建工程),则当该资产被创造或增值时,客户控制了该资产。(3)主体的义务不是创造一项对于主体具有替代用途的资产,则在该义务完成时点,主体享有强制支付的权利。如果主体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履行一项履约义务的,则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个时间点被履行的。在确定客户于哪个时点获得了对承诺资产的控制,从而使主体履行了其履约义务时,主体应当考虑转移控制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主体享有该资产相关支付的现时权利;(2)客户享有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的实物占有权;(4)客户承担了该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5)客户接受了该资产。对于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各项履约义务,主体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一致的采用按进度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计量方法。对进度的计量方法包括产量法和投入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体应当对其进度的计量进行更新,以反映主体在计量日的已完成义务。(二)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新收入准则还规范了取得或履行一项与客户合同的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取得合同的增量

  成本——主体应当将预期可得到补偿的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那些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在实务应用中,如果此类成本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则主体将其费用化。履行合同的成本——对于履行与客户合同发生的成本,如果适用,主体应当遵循其他准则(例如,存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准则)。此外,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主体应当区别于履行合同的成本,单独将该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与一项合同(或特定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2)产生一项将在未来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源,或者使其增值;(3)预期将得到补偿。(三)为某些具体问题提供指引为实务中收入确认相关的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例如,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这些指引将消除实务应用中的理解误区,使收入确认准则的应用更趋一致,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四)收入相关的披露新收入准则还包括一套连贯一致的披露要求,这些要求将使主体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主体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综合信息。

  

  

篇十七: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收入准则的逻辑与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一、单选题

  1、新收入准则的理论基础是(

  A、利润表观

  B资产负债表观

  【正确答案】B

  ),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C、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观

  D、以上均不对

  2、关于新收入准则,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A、一个月

  B、半年C一年D、两年

  【正确答案】C

  3、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

  )确定交易价格。

  A、现值

  B、公允价值

  【正确答案】B

  C、历史成本

  D、名义金额

  4、以下不属于非现金对价的是(

  A、实物资产

  B、无形资产

  【正确答案】D

  )°C、股权

  D、银行存款

  )的,可以

  5、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率为

  17%,2018年11月20日,丁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在发现有瑕

  疵,经与丁公司协商,丁公司愿意在公允价值上给予

  3%的折让,为及早收回货款,丁公司和乙公司

  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丁公司应

  当确认收入(

  )万元。

  A、185B、194

  C、200D、206

  【正确答案】B

  6、()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A、余值法

  B、市场调整法

  C、成本加成法

  D、以上均不对

  【正确答案】A

  7、丙家具企业2018年3月15日开展促销活动,生产出新款的茶几和沙发,按照4个沙发和1个茶几组合销售,售价为

  2500元。市场上无同类的茶几和沙发。茶几的制作成本为每个

  500元,预计毛利200元,沙发的制作成

  本为每个400元,预计毛利100元。则丙企业应当确认茶几收入为(

  )元。

  A、542.5B、600C、648.2D、701.5

  【正确答案】C

  8、甲公司订立一项每周为客户清洁办公场所的3年期合同,客户承诺每年支付10万元,和合同开始日每年单独

  售价相同。在第2年末,合同进行了修订,第

  3年合同收费降为8万元,同时合同续期3年,3年共收费20万

  元,每年平均支付。合同修订日,每年单独售价为8万元。则甲公司在合同续期的第

  3年应当确认收入为(

  )

  万元。

  A、7

  B、8C、9

  D、10

  【正确答案】A

  9、()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A、产出法

  B、投入法

  C、余值法

  D、成本加成法

  【正确答案】B

  10、每一(),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A、月末

  B、季度末C资产负债表日

  D、半年末

  【正确答案】C

  11、

  关于售后回购,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

  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B、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

  C、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

  D、如果回购价不确定,按照融资处理

  【正确答案】D

  12、

  关于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B、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C、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D、合同负债在完成了履约义务时转为收入

  【正确答案】C

  13、

  预收账款、合同负债、预计负债的区

  别,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预收账款:强调合同成立之前预收客户的款项

  B、合同负债:强调合同成立之后收取客户的款项,但由于履约义务未完成,收取的款项暂时不能确认收入,先

  通过合同负债过渡一下,等到完成履约义务后,将合同负债转入收入

  C、预计负债:强调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是预计出来的,和是否收取客户款项无关

  D、以上均不对

  【正确答案】D

  14、乙公司与客户(分销商)订立一项合同,向客户转让

  1000个产品,每个价格100元。客户通常在取得产品后90

  天内售出,然后把款项支付给乙公司。为了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预计给予客户价格折让。如果乙公司

  根据以往经验,给予折让的范围为销售价格的20%-60%,为了扩大产品的最终销售,可能需要降价15%-50%。根

  据预期价值法,估计交易价格为6万元,也就是给予40%的折让,但是乙公司不能确定已累计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发生重大

  转回,如果按照50%的折让预计交易价格为5万元,则乙公司确定已累计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发生重大转回。乙公司应当确

  认收入(

  )万元。

  A、5

  B、6

  C、7

  D、8

  【正确答案】A

  15、甲广告公司给乙手机企业提供广告服务,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以自己生产的

  100部手机,每部市场价1

  万元,作为交易对价支付给甲公司。关于收入确认,以下处理不正确的是(

  )。

  A、甲广告公司应当根据收到的非现金资产,100部手机的公允价值100万元确认收入

  B、乙手机企业由于取得的广告服务比较个性化,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应当以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

  100万元

  确认收入

  C、如果甲广告公司收到手机一个月后,手机市场价跌到9000元一台。则甲和乙之间的交易对价属于可变对价,甲广

  告公司应当按照90万元确认收入

  D、如果合同约定,乙企业购买甲广告公司的服务后,如果乙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上年营业收入增长

  20%以上,乙

  企业支付100部手机作为交易对价,如果增长50%以上,乙企业支付200部手机作为交易对价。则甲公司应当按照可变对

  价的原则确认收入

  【正确答案】C

  16、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关于

  估计方法,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篇十八:新收入准则讲解及应用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施行对收入成本确认的影响,有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则上都必须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下面我们看看新收入准则对收入下面成本确认的影响吧~新收入准则施行对收入成本确认的影响(一)履约收入及效率确认1.履行每一单项履约参赛国义务时确认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当特定履约适用于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相关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则履约义务得到应履行。(1)确认的关键:控制权的转移(2)在某一时三段内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满足条件之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客户需要控制在建商品•进口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3)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态势的判别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公民权,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用户现时付款义务。•企业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和服务。•其他表明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4)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因之孔布龙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可以使用:•产出法,例如已生产的数量、合同的关键节点或对已执行工作的监理报告•投入法,例如已爆发的成本或工时,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2.对相异不同行业收入确认的外界影响(1)建筑施工企业,大型制造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产出法、投入法)影响较小。关注点:•是否为单项履约义务;•履约进度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一经确定,不轻易变更;•合同是否有后续的服务,需要延长确认到期日;•交易价格是否有贷款成本,涉及应收账款跨年;•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承诺低价,奖励),需要估计判断;(2)流通贸易零售服务业会造成收入提前或,但不会影响收入总额。关注点•捆绑销售销售的签订合同拆分或合并;•折扣,佣金,积分,奖励,返利,优惠券结算的难度;•贸易行业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是不是代销;•销售,安装和售后,正确区分商品和提供服务;•会员费,入会费的预收,根据年限分摊;

  3.合同成本的确认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应初始确认为一项资产,并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1)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想要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确认为一项优质资产;•仅限于增量成本。即跨国公司不取得合同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2)合同履约成本:仅指企业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成本增加中不属于中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成本,即不属于存货、项目投资或无形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应当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势态能够收回(3)应当计入下一年度损益的支出:•管理费用;•为履行合同而遭遇的、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当中的非正常消耗;•与履约义务中已经履行部分相关也已的支出;•无法在尚未履行和已经经履行之间划分的区分支出。【案例】

  2021年3月,某建筑公司业务人员谈成一笔业务,给某工厂修建围墙和部分简易建筑,预估修建时间只需要2个月。建筑公司按照内部制度,给谈成业务的人员计算了一笔提成。

  问:这笔提成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还是计入丫蕊的损益?【分析】新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计入当期损益: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费用-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如果签署的是建筑施工甲方服务合同,施工时间超过了半年:借:销售费用贷:合同取得成本二、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施行对收入成本确认的消极影响(二)特殊交易的税务处理1.促销费,积分等业务的处理【案例】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进口文具笔,单价3000元每盒,每箱100盒。同时为了更好销售商品,合同约定每箱搭售

  100个文具盒(外购),客户采购1000箱。问:该公司如何确认收入?与旧准则相比会计处理起伏在哪?【分析】旧准则:搭售的文具盒作为促销费入账新准则:将交易价格在商品和搭售的文具盒稀缺性按照公允价值分摊,分别确认收入。【案例】2021年7月1日,公司拓宽销售渠道与客户签订了签订合同,合同协议书企业支付一次性入场费5万元。后续按商品销售客户收取5%的返利。问:该公司如何确认收入?与旧准则相比会计处理过程相比变化在哪?【分析】旧准则:5%返利以折扣形式处理。可单独开具红字凭证,处理事件也可在后续产品销售时打折处理。一次性进场费进场费作为打折费处理。新准则:5%返利在当期确认收入,按净额确认。一次性进场费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2.促销费,积分等业务对税务的影响更多推荐:新收入准则延展转换中的注意事项提醒你理解崭新收入准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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