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制度必备7篇【完整版】

学校收费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收费制度必备7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收费制度必备7篇

学校收费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追究。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可以调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学生代办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的,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四)当年同一部门或班级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顶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对教育乱收费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执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就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学校收费制度 第2篇

教育乱收费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有效制止教育乱收费,落实制止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度。

一、成立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层层落实责任,构建预防体系

1、学校收费审批制度。学校各部门任何收费行为都必须向校长报告,校长根据文件、政策同意后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后才能收取。

2、层层签定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乱收费,班主任是班级治理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查。

4、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宣传教育。

三、严肃收费纪律,规范收费行为

1、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牌,未公示的项目不准收费;
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2、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

3、不准收取借读费。

4、不准强制学生统一订购省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音像教辅资料和课外图书、知识读本和报刊杂志等。

5、节假日学校严格实行“静校”制度,不准利用节假日补课或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6、学校收费必须开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账户,不准使用不规范的票据,严禁设立“帐外帐”。

7、学校校舍一律不得租给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办学、授课、考试或举办竞赛等。

学校收费制度 第3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树立教育更好的形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学校规范收费工作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学校的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德育综合处主任、会计、出纳担任。

2.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

1.在文件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代办项目。

2.在向学生收取确定的代办服务性项目前必须首先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做好教育收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形成会议记录,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报区教育局备案,程序合法。

3.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其中学生午餐、课外教育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学生校服按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规定选择服务单位,供给单位确定后,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5.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7.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9.学生午餐费用按规定按月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应按月及时结算。学生病事假应及时请假与销假,费用从请假的次日起按实际天数清算。

10.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执行校服的双重检测等相关规定。

11.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

三、规范收费行为

1.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一分钱。

2.严格执行市教委等部门的规定,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购教辅材料。学校不允许任何书店在学校内设摊推销课外读物。

3.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健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观看电影费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4.小学阶段学生参加的写字等级考试,学校根据区等级考试办公室的要求执行,不向学生收费。学校不擅自组织任何项目的考级,也不代办服务任何项目的考级。

5.学校不得违规办班收费,任何人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收费的课外班。

6.学校任何人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7.学校和任何部门严禁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8.学校任何人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

9.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10.学校和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严禁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2.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任课。

五、监督监察

1.成立学校收费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学校工会主席、支部纪检委员、学校家委会主任、工会执委、家长代表组成。

2.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重视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对待,积极回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3.定期开展规范收费工作自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责任追究

1.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2.学校发生收费违规现象,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学校条线部门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视问题严重程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部做出处理。

学校收费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收费制度 第5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我校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目的,根据《甘肃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领导小组,人员由校长、会计、出纳、后勤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2、学校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细则,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监督办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票据审批及签字程序。

3、学校的"支出严格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预算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4、较大额支出项目必须事先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

5、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杜绝乱支乱花现象。

6、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7、学校要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收费制度 第6篇

一、学校设立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小组,对上级规定的收费s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进行检查,杜绝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出现。

二、检查收费管理:学校负责人(校长)负责学校的收费及管理、使用工作,会计室和收费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其他部门和人员无权收费。

三、定期进行收费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检查所收费用是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和填写收费卡,各项收费都要给学生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填写“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每学期检查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掌握使用好各项收费,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及管理使用情况,接爱学生、家长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市教育局等上级部门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对违规收费或不按用途管理使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除全部清退外,还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

学校收费制度 第7篇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严格收费管理,不违反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不违反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
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
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
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
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3、学校认真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学校收费前,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在校外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杜绝学校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收费收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监督机制,将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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