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76-79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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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76-79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全文)

 

 2017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 76-79 条】

 逐条权威释义

 提示与声明

 1自 、本文档内容节录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2017 年 修订 版)》【 许安标 主编、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7 年版 】

 一书 “第二部分 释义 ” 的主体内容; 2 、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 年 6 月 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释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了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控制、减少、消除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害,2008 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专门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其中本条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在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中的责任。

 一、有关背景情况 近年来,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如 2005 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水污染事故产生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本法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置作出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的义务主体有两个,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应做好上述工作,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做好上述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限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等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积极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

 境事件(Ⅰ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Ⅰ级),并对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与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发事件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及后期处置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安全保护负总责,有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既要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又要做好本地的应急预案与上级的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既要符合实际,又要统一实施。

 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等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其中,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2)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3)应急物质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一 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处在第一线,掌握第一手材料,其反应是否快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及面和危害程度,因此,责任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

 ◆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释义】

 一、企业事业单位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使用的原料、生产出的产品、运输的货物、储存的物品或排放的污染物中有可能严重危害水环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水环境造成危害,影响用水安全,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根据本单位风险隐患的特点,编制具体、有效、操作性强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制定出来后,不能束之高阁,而是应当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演练,熟悉应急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这样才能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反应、妥善应对。

 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信息,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化学品应用增长迅速,生产及使用量不断增加,人们有可能通过不同途径接触到各种化学物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一些化学污染物质进入环境后难以降解并长期存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管控不当就会对环境

 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例如,2005 年 11 月 13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由于事先没有设置在事故状态下如何防止污水流入松花江的应对措施,使得因事故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以及抢救事故现场的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引发松花江水污染的重大事故。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具有高危、剧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致使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水、废液流入水体,将会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业管理条例》《消耗臭氧物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化学物品的管控也作出了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使用、处置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338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 68 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在第 1 款增加了“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应急方案中包含了隔离等应急措施,此次修改明确写出“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的义务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成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没有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就构成违法。

 【释义】

 本条规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报告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关于启动应急方案的前提,本条规定是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即企业事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论是否已引发了水污染事故,只要是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都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了事故,但不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如一般的工伤事故等,就没有必要启动水污染事故方面的应急方案;只有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才启动应急方案。

 关于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根据本法第 78 条的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是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应急方案不是摆设,不能束之高阁,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立即启动、妥善应对。

 关于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这是此次修改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应急措施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使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所采取的措施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事故报告是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中的重要内容。

 报告主体是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接收报告的主体,法律规定有两个主体:一是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向这两个主体中的任何一个进行了报告即视为已经报告,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选择同时报告两个部门。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近年来我国渔业污染事故明显增加,严重危害渔业生产,渔政机关具有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专业条件,因此法律规定渔政机关对渔业污染事故有调查处理权。为此,本条第 3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增加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

 【释义】

 饮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后治理难度很大,并可能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安全管理能力。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监管和预警应急能力较差,难以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本条规定了饮用水应急安全管理。

 一、市、县级政府编制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条第 1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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