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货币理论

弗里德里希·波洛克,[译者]李乾坤

在马克思所有社会经济学著作之中,对货币理论的论述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资本论》前100页和作为《资本论》先导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几乎都在研究货币理论问题。通过遗留下来的《资本论》第2卷、第3卷和《剩余价值理论》的手稿所构建出来的东西,可以看到一部内容丰富的货币理论学说大厦的纲领,在其中包含有一个具有一定重要性的货币问题。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完成这个庞大的建筑,甚至都没有写下最概略的提纲。完成马克思著作的任务,也就是在分散地存在于马克思文本中的所有文章和边注的基础上,得到从中明显表露出的整体理论,并以体系化的方式制定出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但会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在马克思那里,货币理论是与他的总体系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这样的一种尝试,只有放在和一个对体系其他部分来说具有相应功能的联系中才是可行的。在这些困难之中,还有如何解释这一情况,即迄今为止没有关于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充分的、体系化的和批判的阐述。在马克思主义阵营中关于这一主题所写的东西,要么是关于特殊问题的(例如在《新时代》1912年和1913年对黄金生产和物价上涨的大讨论),要么更多是一种通俗化的而非科学的深入研究。希法廷在他的《金融资本》关于货币理论的第一章,聚焦在他主题的问题之上,并且在其他一些关键点上(名义货币理论、价值与价格关系等)严重地偏离了马克思(1)参见考茨基在《新时代》XXIX/1、XXX/1所做的批判。。

在非马克思主义阵营中,迄今为止没人讨论过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意义。霍夫曼的《货币价值理论批判史》(1907)中写了一些相关的东西,但完全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

不久前H.布劳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2)参见H.布劳克的《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费舍尔出版社1926年版,第145页。。他对马克思的货币理论和信用理论进行了一个简短的描述[1]1-30,而后对货币理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发[1]31-35,而批判将留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

关于货币理论与马克思的总体系之间不可分离的联系,布劳克通过允诺将要“详细地研究货币学说和马克思其他理论,特别是价值理论之间的关系”[1]44而打发掉了。布劳克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对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与之相反,这本书作为马克思货币学说的系统化再创造,尽管在这一学说的问题式上进行了许多敏锐的论述,但在总体上是失败的。因为布劳克恰恰在根本上给予了这一学说一个完全不充分的、在许多点上不恰当的描述。要论证这一判断,就有必要更深入地探究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本质。

“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2]925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如是说。这是马克思的一个常常被争论的学说,而且对于这一学说的理解驱使人们反思该学说的前提,所以有必要在其整体的效果内阐释清楚本质和现象的区别。因为这一学说是使“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庸俗经济学”体系区分开来的标志。假如庸俗经济学的特征是单纯将“表现形式”体系化,那么我们就要弄清楚,而且正如马克思说的,彻底弄清楚在“本质”概念之下,对于马克思来说他要质疑的政治经济学的主题是什么。

马克思假定,人的社会联系有一种功能,对这一功能的执行就是所有其他社会行为的前提:“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从一定阶段开始,每个社会存在的这种必要条件就要求进行更广范围的分工。然而与此同时,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下,单个人在劳动分工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位置,也在他们和被生产出的对象的关系上变得显而易见,正如在他们个别的个人关系之中,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之中,并不存在那种一致性。在商品生产社会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关系消失在社会形式之下,因此这些关系只有通过深入的分析才可能再次被发现。对于罗马的一个奴隶来说,他在生产过程中的奴隶的位置表现在他奴隶生活的一切个人的事情之中,这并不需要任何马克思主义者来向他阐明。一个现代的企业家,也许他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角色,但“在规则面前”和他的办公职员也是平等的,而且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对他自身功能的意义,都可能有着最荒谬的看法。“既然把看得见的、只是表面的运动归结为内部的现实的运动是一种科学工作,那么,不言而喻,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和流通当事人的头脑中,关于生产规律形成的观念,必然会完全偏离这些规律,必然只是表面运动在意识中的表现。”[2]348

毋庸置疑,在分工的资产阶级生产过程中,劳动个体的成果拥有它实际的社会意义,否则社会就将迅即停止存在。由此而决定的个体对社会的依赖性,被资产阶级法律规范所掩盖,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人们作为自由的、自主的和相互独立的主体而并列存在。对于个体来说,变得可见的是竞争的现象,“对存在的斗争”,在根本上是自己的和他人的私人经济的事情。对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结构的认识,通过对法律形式所做的一种描述——在这些形式之下再生产过程发生着——是无法获得的。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将两个个别的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和商品交换的建立的事实进行一种体系化,也并非他的目的。马克思的出发点毋宁说是这样的认识,在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之下,真实的生产关系隐藏了起来,只有通过一种彻底的分析才能够认识到它。

对于马克思来说,什么是政治经济学的本质,什么是它的现象,因此可以这样表述:作为本质的始终是生产过程的现实地、历史地决定的社会关系;
与之相反,纯粹的现象则是法律的和其他的文化形式,在这些形式之中生产过程得以发生,特别是那些可见的、指向物性的事实构成的范畴,在这些范畴中有商品、价值、货币,这些范畴只有通过回溯到那种关系之中才能够真正得到解释。在这些范畴之中,马克思探讨的第一个同样也是最基础的范畴就是商品概念。

究竟什么使得一件实物产品,比如在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中生产出的鞋和作为商品的鞋,能够区分开来?不是自然的特征。两种鞋作为物可以是完全相等的,因而也可以随意地进行交换。一方面对一种偶然的、以自我需要为目的的生产方式之中的产品所有者和被生产出的物,另一方面对商品所有者和商品之间关系的考察,更加接近了需被追问的特性。不是在生产者自身的店铺中,也不是在他的家庭或主人的使用中表明商品是否实现了他的预期目的,而是在市场上达到的,也就是说通过市场卖多少钱决定的。

以上问题恰恰取决于总的社会交换过程,对这一过程一个人大多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而且一个人作为客体也根本不可能全面掌握这个过程。他只知道,他拿来交换商品的东西,商品的交换价值会直接地展现在他面前;
在交换之后,商品的命运,对它使用价值规定性的实现,就是另一个范畴的事情了。

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交换价值的规定是否作为无数个体的自由意志决定的盲目结果而发生的,因此市场作为主体性评价的总和,归根结底是作为个体的或大众心理学的对象来把握的,或者,是否尽管有决定的波动,或许对于评价者来说还是无意识地受到一个规律的支配的,这一规律通过表面上占据统治地位的供给和需求的运动,与其说变得明显,不如说变得模糊了。马克思通过对单纯地把握的交换的分析来寻找答案。依照这种分析,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原则上只是对包含在商品之中的价值的表达,价值的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事实在马克思那里最终建立在总的交换行为之上。个体的估价,供给和需求,以及竞争的全部事实,都是衍生出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仅有的描述对于我们来说根本没能进入表象之下。

商品经济的秘密在于:个体商品生产者对社会生活的再生产的贡献,并不是靠产品自身满足的使用来衡量的,而是按照在交换价值中表现出的商品价值的高低。通过交换价值相等,商品生产者获悉了他的哪些个体劳动对于社会是有价值的。但这是如何发生的?即便是他在交换中获得的商品,也是个体劳动的一个产品。当商品生产者的个体劳动,按照他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贡献来评价,而且他以这种方式——尽管他拥有表面上的生产自由,他想要什么,想要多少——而被必要地规定,那么按照那一过程的要求来塑造他的劳动是如何可能的?这是马克思价值学说的基本问题。

在其他的生产方式中,社会的维持是通过每个社会分支的劳动而直接地被规定的,并且是通过能够满足这些劳动的社会的需要。在商品生产社会中这种自我保存应当如何调节,从表象来看,每个人都按照自由的判断来生产,既不是因为他自己需要的要求,也不是因为某种能够整体把握社会需要的,以计划的方式进行安排的权力机关的命令,这首先就是一个秘密。这种调节问题,正是马克思通过价值学说要解决的。

这一学说建立在这样的思想之上:在生产的每个方式中,社会物质生活的延续,只有在商品的数量能够使生产者来交换他的产品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而商品的数量是按照投入到被出售的商品之上的劳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比重来进行衡量的。只有这一规律即价值规律能够实现,那么在一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社会中,尽管缺少一个全面的计划,生产也能够以使社会存在而必要的方式平稳地得到保存。只有这样的劳动才能以一种大概正确的比例被分配到单个的生产分支中去(3)竞争的规律在马克思看来是次要的:在竞争的帮助下,价值规律得以实现。。因而,并非由个人所承担的个体劳动的规模对于个人所期待的交换过程结果是决定性的,而是这一结果的量,正是其所展现出的比重。这一比重只能通过总劳动时间中的那一部分来衡量,就是社会在通过社会生活再生产的必要性而给定的界限内部,在出售的一瞬间所能够花费在相应商品上的那一部分时间,即通过分摊在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中,马克思做了两个看起来相矛盾的规定:技术要求的平均劳动的时间和社会需要的时间。二者以辩证的方式融合在一起。对技术的某个特定水平上必要平均时间的使用,使个体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必要劳动的条件才能够满足。甚至当一个商品A的所有单位都在技术上被毫无缺点地制造出来,结果或许将表明,提供到市场上的总量,要比社会在既定关系下想要和有能力容纳的更多。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条件就不会奏效,因为有比社会必要的、比符合于社会需要的更多的劳动投入到商品A的总量上,劳动中的一部分因此就是浪费的,并不构成价值。因为用在一个商品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的维度是必要的才可以计算,“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2]214。

个人的个体劳动因此按照注入到他们产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也就是说作为个体劳动的产品,商品是一个有用物,拥有使用价值;
只要商品化身为在和其他商品的交换关系之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它就拥有交换价值,就展现了生产者参与到社会总劳动的部分,也就是一种社会的关系。商品“直接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3]434,“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3]435。

以前面的详细论述为基础,马克思分析的关键,是这样的认识:为何不是个体的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了在交换过程中的量?马克思自己将劳动的这两种类型的区分,对劳动二重性的发现,视作——除他对于剩余价值的基本研究以外——建立在“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之上的他这本书“最好的地方”[4]225。

将商品只是当作有用物,以及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作为研究的对象,也就是说只看到可感觉的,而非超感觉的方面,那么就无从了解达到马克思的论断的开端。与之相反,马克思对此会说,这种做法无法实现科学的真正目的,即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对于马克思来说,在关于商品的学说中就有商品的整个世界,以及在其中所进行的表现形式。独立地看,这一领域是一个机械过程的总和,在其中可见的是劳动能量的消耗及其生理上的更新,具体的物在形式和地点上的转换,一定的合规律性和一切种类的实质的机构,都在这些过程中共同起作用。当然,对于隐藏在现象之下的社会关系的研究,必然以对可见的现象的描述和体系化为前提。但是在那些为解决政治经济学的问题已经采取了这些前提的地方,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解决方式又陷入到同样的表象之中,这样的从事经济的人必然沉湎其中,这正是马克思所讲的“商品的拜物教性质”[5]88。在这里必须对这一表达做一个简短说明。

“这种拜物教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像被打上烙印一样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变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6]我们已经强调过了,商品生产中显著的社会特征并没有在个体劳动上显现出来并被普遍意识到。这种生产方式的特征随之带来的,是从成效之中产生的,将社会的总劳动产品中一个相应部分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要求。马克思指出,恰恰是这一内容,通过它一个财物获得了作为价值的承载者的商品特征。拜物教就表现为,在具体的物的特征之中(煤的热值等)寻找价值的起源,而不是在生产者承担的劳动(这种劳动似乎化身于物之中)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因此比例(Proportionen)——在其中特定的商品相互交换——就表现为源自它的本性,与此同时在这种等式之中还隐藏了“相互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向“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5]92的不断化简。

这里关于商品所探讨的内容,适用于商品经济的所有范畴,特别是资本和货币。到处可见的是人们没有将“带有特殊社会特征”的自然物认清为它们所是的东西,也就是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描述。马克思相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调节是维持商品经济的前提。这种调节不是通过工时的直接报告来进行的,而是只通过交换过程的关系。这些规定性的辩证发展——这些在这样一种关系中的最简单的关系之上就存在的规定性——导向了货币。“20码麻布=1件上衣这一形式,只是20码麻布=2英镑这一形式的未经发展的基础,所以,最简单的商品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商品的价值还没有表现为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而只是表现为和它自己的天然形式不相同的东西——就包含着货币形式的全部秘密,因此也就包含着萌芽状态中的劳动产品的一切资产阶级形式的全部秘密。”[4]215-216这段说明指出了将货币必然建立在商品经济本质之中的决定性的、体系化的任务。因为,用于生产一个商品的个体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只有通过这一商品处于和其他商品的关系中,采取相对价值形式才能表现出来,而且出于这种必要性,某个特定商品被迫作为一般等价物而划分出来,那么按照前述的道理,货币便被化作了商品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产品不是作为生产者的直接消费品生产出来,而只是作为价值的承担者,也可以说,是作为支取所有社会劳动体现物的一定量的凭证生产出来,所以一切产品作为价值都必须具有一种和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存在形式。正是它们中包含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的这种发展,它们的价值的发展,决定了货币的形成,决定了商品必须互相表现为货币,即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存在形式;
产品所以能这样,那只是因为它们把一种商品从商品总额中分离出来,所有商品都用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自己的价值,从而把这种特殊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直接转化为一般的社会劳动。”[7]

依照马克思的理论,一个发达的商品经济如果没有货币的话,既不可能在事实上存在,也根本无法想象。和作为“一个被聪明地创造出的解决办法”,来排除掉交换活动的某些不便的观点相去甚远,在马克思那里,货币作为每一个生产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其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是社会生活的再生产的原因。对商品的分析,作为与生产社会形式相对的商品生产社会的特征要素,使得货币成为商品的必要补充。

货币是一种商品,而且是一种“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商品。可感觉的方面是商品的自然形式,它作为自然物的存在,因此也是商品满足任何一种需要的资格——它的使用价值,这是它除了一切货币功能以外的价值。超感觉的方面是商品通过在自身中包含了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特定的比重,而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

货币通过作为一般等价物而有规律地反映了每种商品在社会劳动中的比重而和一切其他商品相区别,货币同时是“社会劳动的单个化身”[5]161,或者换一种表达:“这种商品的自然形式同时就是抽象人类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实现形式。”[5]166所有其他劳动产品是否、多大比例在事实上由社会劳动表现出来,按照前面所讲的,只有在交换中、在它采取了“价值形式”的那个时刻才会被证实出来。只有在交换完成后,商品的占有者才会知道,他的商品究竟能否存在于一种实际的交换关系中。与之相对,从货币的功能中衍生出一般等价物,采取任何一种形式的一般等价物,在商品经济的内部都必须是每个交换关系的构成部分。以货币发挥功能的商品因此是唯一的、有规律的,而且为了商品的生产也一定符合规定性,商品的占有只是掩盖了一个在任何时间都可实现的“对在社会中存在的商品之谜的一个相应的量的要求”。总结起来或许可以说,“货币事实上无非是劳动及其产品的社会性的一种特殊表现,但是,这种社会性,和私人生产的基础相对立,归根到底总要表现为一个物,表现为和其他商品并列的一种特殊商品”[2]686。

和商品一样,作为物的货币也没有被把握,在马克思看来其本质只有作为“生产关系”才能被认清。货币作为商品的性质,就已经赋予了货币以这种特征,而且其特殊地位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上。对一个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排除建立在社会的协调一致之上,而且在货币占有者与一切商品占有者相对立的特殊地位之中发挥作用:货币占有者手中的是“一般”商品,每一个“特殊”商品的所有者都努力占有它;
对它的占有意味着对社会劳动的任何一个产品中,每一个与货币的价值量相一致的量的使用的可能性。由于商品经济的独特性,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过程的一个特定位置上达到那样一点,在这一点上商品生产者符合于他的,按照社会工时来衡量的个体劳动,来获得对他人的私人劳动任意一个产品的使用,假如再生产过程不被打扰继续运行的话。

商品生产者一般来说对这些关系一无所知。他看到了一个物即货币所拥有的特殊性质,所有商品都由它来表示自身的价值,而与之相反,每个商品占有者都准备好了提供他劳动的产品。商品生产者远远没有推测在这种事实情况下的社会关系,他太过于相信,在这里涉及了货币商品的自然属性;
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他将货币变成了物神。与之相应,在理论中拜物教特征是这样表现的,在货币学说中构成基础的,并非研究商品经济生产过程的那种独特性质,而是表现为研究一个没有货币的有规律的商品交换的技术障碍的外在标志。与其说是这样的分析,不如说是对货币商品的那些自然特征的描述,这些特征使它适合于克服那些困难。

在马克思的体系中,对于判断货币角色具有关键作用的思维过程是这样的:只有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调节了商品交换,一个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才能存在下去。这种调节并不是以理性的方式发生的,相反进行交换的人对其一无所知,而且也不会知道花费在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工时的数量。当每个个体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和他在这一比重基础上对于社会劳动产品的要求,通过用一个等价的产品来交换自己需要的产品时,这样就足够了。在每次和他的产品事实上等价的是什么,也就是说产品中包含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每个人各自的社会总状况得出的,在这之上不仅他自己的和被交换的商品,而且社会的总的商品和力量的存储都一起发生作用。为了使所有商品发挥出这种影响,换句话说,为了让商品生产者真正地获得符合于他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重的他人的产品,必须不仅有两个商品,而且要使一切商品都可以用统一计量单位进行比较,一种可能迫使社会作为一种外在的技术强制的必要性。这样就需要一种可以作为其他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而被排除出来的商品,这就是货币。货币的必要性因此扎根在商品生产社会最深的结构特性之中。商品生产越是扩张,这种必要性的后果就越是广泛和多:这就是货币需要承担的诸多功能。对货币全部特性的理解,特别是对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那些形式规定性的理解,依赖于对以上论述过的基础性关系的认识。

如今,理解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入口被布劳克从一开始就堵死了,他对马克思那里作为基础的本质和现象的区分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依照他的观点,仅仅需要“区分马克思在研究对象时的两种考察方式,然而这两种方式在他的叙述中常常是不加区分地交织在一起的……”[1]61,一种是社会哲学的,另一种是经济理论的。按照第一种考察方式,在货币中看到了一种社会的理解,这种理解据说是一个思维的过程,它与经济学理论毫不相干。布劳克接着讲:“一个哲学的内容是无法被放置在经济学的范畴中的……因此我将用一个特别的段落(4)这一段包括了关于亚当·斯密、席美尔和马克思的关系的非常具有启发性的详细论述,然而要找到关于独特的经济哲学问题的讨论,却是徒劳的。探讨马克思货币哲学的考察,而且我在这里只会探讨货币的经济概念。在经济的意义上,马克思将货币理解为一个商品,它因其自然的特质而胜任,一个与其他一切商品对立的一般等价物的功能。”[1]62

布劳克因此将马克思对本质和现象的区分划分为两个在根本上不同的考察方式,这两种方式在马克思那里被错误地混淆了,因此人们必须将其细细地区分出来。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布劳克意义上的一种经济理论的考察方式,在马克思那里根本不存在,因为这种方式恰恰将会走向马克思抨击庸俗经济学家们时说的情况:对单纯表现形式的描述和体系化,而没有探求它们的本质。这显然体现在一种对货币的所谓“经济学的”定义的考察,借助于马克思将货币作为一种带有独特自然性质的商品。照这么说,马克思自己就成为了前文所描绘的拜物教的“牺牲品”。当我们更近地观察这一定义,并且回忆一下马克思是如何理解商品的,那么我们就站在了哲学的考察方式之中,这种考察方式应该被归为一个特殊的部分。因为马克思认为,商品的本质恰恰存在于……,只能将其理解为“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它和所有其他经济范畴一样,“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5]877-878。布劳克显然不理解马克思体系的这一基本思想,因而以为,将马克思那里的经济范畴视作与看起来一样的古典经济学的经济范畴是本质相同的(5)布劳克接下来的句子似乎与这句话相矛盾:“马克思接受了古典经济学的概念系统,但是他……是在社会关系之中来理解每一个经济范畴的,社会关系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显露出不同的结构。”(H. 布劳克:《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费舍尔出版社1926年版,第42页。)借助于这句话布劳克只是想说,古典经济学家将这些靠不住的概念视作了永恒的范畴,与此相反,马克思却强调这些概念的历史条件。。

布劳克问道:“在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中究竟哪些东西是马克思的?”[1]44他这样回答:这些东西不是个别的理论,而是马克思如何将他前人不同的学说相互融合,并结合到他的体系中的方式和方法。

如果将这一回答和上述关于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内容所讲的话做个对比,就会清楚地发现:在布劳克的书中对马克思货币理论本质的把握是多么欠缺。马克思了不起的成就,即从他对商品生产社会的基本理解中所创立的一种“货币的社会理论”,被布劳克理解为了对不同要素的一种“独特的”结合和一体化,一种综合,按照布劳克的认识也不会拒绝这种表达。此外他还确信必须要确定,马克思在别的领域没有像在货币理论领域上“以这样一种非独立的方式进行研究”,而且据他讲这是一个轻松的领域,将货币理论“拆分一部分给重商主义,一部分给生产成本学说,价值量理论,银行原理等等”[1]44。尽管布劳克出于好的意图,要认识马克思最独特的成就,但是阻碍他的是他对马克思体系中经济理论元素和哲学元素的不幸分离。马克思从他前人(有意识的,有非常清楚的来源的说明)那里接受来的理论,从头到尾涉及的是表象的世界。马克思把他们的描述作为他的表述的基础,常常对它们以更为丰富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比如,价值量理论,作为货币理论的效用领域,马克思凭借强制汇率的国家纸币流通来证明。但是这种对表象形式的描述在马克思那里根本不是关键。将这样的理论插入到他的体系中,相对于他撕碎货币的面纱,并证明“货币拜物教的谜”不过就是“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的“商品拜物教的谜”[5]113来说,从来是处于第二位的。

关于布劳克对马克思辩证方法的攻击,在这里就不做详细讨论了。这些批评既不新鲜,也并不能从专门知识得到论证,它对于判断马克思货币理论也没有什么关系(6)据布劳克讲,马克思“贬低”了、“肤浅化”了自然规律性的辩证法,它被马克思变形为一种“完全悬在空中,变得没有什么意义的方法”,并且借助于“对概念的变魔法式的更换”而进行论证。与具备概念的辩证流畅性的命题相反,“马克思自己认识到了明确的概念的必要性:‘在这种一般的研究中,始终都要设定的前提是,现实的关系符合于它们的概念’……”。人们立刻就可以看到布劳克完全幼稚的错误理解。他在这个地方引用的引文与概念应当是明确的或是流畅的问题根本没关系,而只是一处对所谓“孤立的方法”的描述。当布劳克甚至在这一语境下引用恩格斯关于马克思的概念本质的句子时,他的谬误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与之相反,有必要至少部分地探讨一下布劳克的那些批判,这些批判是布劳克针对在马克思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对于货币理论尤其重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它的内容大致如下: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马克思那里最初意味着技术决定的平均劳动。当这一观点在论述过程中遭遇了困难的时候,马克思提出了“一个新转变”的概念:对于社会需要必要的时间[1]49(7)我们已经在上文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做过解释了。布劳克的“新转向”观点和他自己提出的事实相矛盾,不仅如他所说,是一个“开端”,而且对于价值和社会需要之间联系的明确论述,都能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找到。。

2.社会需要并不能在工时中表达出来,因为“需要并不是客观确定的量,而是通过货币手段规定的,需要支配了货币手段,并且通过市场上的价格而出现”(8)社会需要并没有固定的量,这一点马克思比任何人都清楚:“它的固定性是一种假象。如果生活资料便宜了或者货币工资提高了,工人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对这些商品种类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需要’。这里完全撇开需要救济的贫民等等不说,这种人的‘需求’甚至低于他们的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和实际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数量上的差别,这种差别的界限,对不同的商品说来当然是极不相同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210页)对于每一个时间点来说,将社会的需要作为大量因素的特定结果来思考和演说都是有意义的,在给定的生产力状况下,社会需要的满足,一定量的具体的工时(在一个没有市场的,由中央领导的经济中是可以计算出的)是必要的。。

3.“新转向”将货币理论导向了量的理论。[1]51,55,96,112

4.认为要通过竞争来规定价值,然而竞争只有存在价值的差别才能解释。“假如价值是通过竞争被建构的,那么一种标准的偏差才能发生作用的力量,就会在内容上规定标准自身。”[1]53(9)价值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通过竞争被“建构”的,而是“只有通过产品的贬值或过高估值,单个的商品生产者才会被指明,社会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以及需要多少”。当供给和需求消失了,因此全部提供的商品作为社会必要所承认的过多的供给,因此就会看到,投入到相应商品之上的劳动,高于了与支付能力相符的社会需要。需求的偏高是相反情况的征兆:社会准备好了将比个体生产者所投入的劳动更大量的劳动投入到一个商品上去。

5.要将主体性的因素注入到客体性的价值学说之中[1]54,58,94(10)布劳克的论证并不能证明他的论断,反而清楚地展示出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不能被放进到“主体的”或“客体的”价值学说框架之中。。

6.得出了通过企业家灵活的和投机性的活动来探讨价值形成的理论[1]54(11)这种反对意见据塔季扬娜·格里戈罗维奇说,已经由海因里希·冯·绪贝尔在1872年第一次提出。假如我们不同意格里戈罗维奇文章的主要观点的话,那么似乎正是这一反对观点被证明为不可靠。参见塔蒂亚娜·格里戈罗维奇:《马克思和拉萨尔的价值学说》,1908年版,第6-16页。。

7.达到了一个恶性循环,因为马克思从生产中推导出了分配,然而在这里反过来生产被回溯到需要之上[1]54(12)这一反对观点有些特殊,布劳克在前述论文中引用的马克思的句子,其实已经包含了对他自己的回答:“在这里顺便指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的比率决定的。这里再一次表明,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最后一句我们加粗的话被布劳克去除了,因为这句话对他来说在这一语境中似乎是无关紧要的。但恰恰在这句话中,马克思的观点最为清楚地表达了出来。通过生产资料的分配,马克思自然地确定了,在既有的关系下,要有多少社会产品分配到工资、剩余价值和生产设备的更新之上,而不是工资、薪金、地租等的接受者将他们的需求指向哪些个别商品。因为布劳克与马克思截然相反的观点,阻碍了布劳克对这一简单事实的认识;
按照他的观点,是“需求始终是本能行动的结果,以及经济学体系的既定的出发点”。(H.布劳克:《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费舍尔出版社1926年版,第54页。)。

8.与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相一致的,是作为技术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第一个观点,而且这一观点只有在荒谬的前提下,即所有商品都被排除了它们的价值才是成立的[1]55。

9.对技术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在和货币理论进行结合时,必然导向无危机的经济理论[1]81,103。

在这些由布劳克推导出的问题之中,我们只需探讨那个拥有直接的货币理论后果的问题,对于剩下的点我们只做简短的评注。

我们从布劳克一再重复的断言出发,就是“新的转向”必然从货币理论走向量的理论。

马克思说,詹姆斯·斯图亚特是“第一个提出流通中的货币量决定于商品价格还是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中的货币量这个问题的人”[3]560。将货币量作为商品价格的特定环节来考察的学说,就被用“量的理论”这一概念来加以总结。马克思拒绝了量的理论,接受了相反的观点。从质的方面来看,中介了社会生活的再生产的流通过程,独立地加以考察,所显示出的不过是单调的W-G-W过程,而非商品价值的形式变化。作为流通手段发挥作用的货币的任务,只限于为商品价值赋予货币形式。货币“不过是把已经在商品价格总额中观念地表现出来的金额实在地表现出来”[5]139。由此得出,在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作为流通手段发挥作用的货币量,是通过实现了的商品的价值量规定的[5]139。

从马克思循环概念中必然得出的这一规律,在马克思的研究过程中又得到了不同的补充。它通过货币的流通速度[5]142,通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功能[5]158,以及通过“在资本主义循环之中所服从的复杂交换过程和它们不同类型的货币替代品”(13)该引文作者标注出处为:Kapital II, 305. 根据现行文献,并未查找到相应位置,此处引文为译者翻译。——译者注而进行调节。规律的基本结构却没有因为这些调节而发生改变,它始终通过这一公式表达自身:商品的价格量=流通货币的量。

初一看来,马克思的规律和量的理论的区别,似乎只是在马克思那里,是等式的左边规定右边,而量的理论则将左边视作被决定的变化量。然而这一区分还要深刻得多:量的理论总是在考察相应的国家中存在的总货币量,并将其与“具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等同起来。马克思却从没有谈及过这一相等,对于他来说,更多关心的是涉及流通货币的量的一种规律。马克思想要证明,在流通领域中不会存在比在这一领域中所需要的更多的货币;
一种可能发生的过剩,或者是通过降低循环速度,或者通过纳入储备而被排除。纸币,即凭借强制力的国家纸币,和货币的区别恰恰在于,它并不能离开流通领域,一旦它以高于流通所需要的(金)货币量的名义数量进行发行,就会影响价格上涨。布劳克在这里犯了一个初级错误,就是假设在马克思那里,流通的货币量等同于用于购买商品所使用的货币量,即和总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等同。但是在马克思那里,从未将这两个量直接联系在一起。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而存在的,货币在这一过程中并未扮演决定性的,而仅仅是证明性质的角色。当布劳克在另外的地方说,马克思的观点“在根本上立足于商品和商品的交换这种直观之上”[1]103,这么讲是完全正确的(14)在这一语境中布劳克进一步评论说,商品必须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交换,即“没有任何剩余”,而马克思忽视了“W-W的统一在W-G和G-G阶段里被分裂了”,这对于任何一个了解马克思体系的人来说都是荒谬的。。只有当他再一次忘记这一基本的直观,布劳克才能得出这一结论,在社会需要的意义上对价值理论的一种解释,才是“在市场上存在的(准确讲流通的)货币量”,并非独立于“和它相对立的价格量”(准确讲是准备实现的商品价格的量),而是需要支配的金额,也即一个既存的货币量,分配在那些其价格是货币量的可除尽的一部分商品之上。

关于马克思在“第二稿”中,价值学说“在对货币学说的合乎逻辑的运用之中已经包含了量的理论”的证据,是失败的。

这也并不能更好地证明布劳克的第5个论点:只有在空想的前提下,所有的商品都能被剥除它们的价值(在技术平均的意义上),货币和价值理论在马克思那里才是相互协调的。因为否则的话,据他讲,就将有“不平等的价值量相互交换,比如商品形式中的十个价值单位,就可以和货币的九个价值单位进行交换,而剩下的则无法实现”[1]51。但是在这里布劳克却明确说,他研究的这一部分只涉及“简单商品生产”[1]65,在简单商品生产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价值还没有转换为生产价格,而是全部商品的交换实现为它们的价值。然而这和现在所有在市场上出现的,在事实上已经被销售出去的商品完全不等同。只有在出售之后,商品占有者才知道,他的商品是否能、能实现为多少价值。诚然,对于马克思那里的“简单商品生产”使用的是这样的规律,商品或者能够实现价值或者根本找不到销路。人们或许会争论这一规律的正确性,这的确是常常发生的事情,但是人们假定它是正确的,这样布劳克的反对意见就被拆穿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变会触及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这个问题需要更为仔细的检验,对此马克思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布劳克尝试地解决,在塑造价值的劳动的位置上,假设了一种“塑造生产价格的劳动”而非价值实体[1]99,表现为与马克思体系的基本结构是不相一致的。

布劳克在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联中来证明马克思的货币理论是荒谬的最后尝试,与这一判断联系在一起,“每个商品,只要包含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必然能找到销路”[1]81。相反只字未提的是,其前提是人们在技术的意义上没有错误地理解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布劳克接着说:“是的,只要技术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提出来,经济的运行就必然要比萨伊和李嘉图所梦想的远为平静、和谐……他们并不否认任何萧条,因为恰恰通过价格的下降,生产才能调整到正确的道路上,并避免危机。相反在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基础上,不景气的经济,是一批量的理论家因为失败的货币政策而造成的,从对于经济的一种要求中……被标记了现实,到马克思危机理论的灾难警告失去了论证的一种现实。”[1]81因此与之相应的,正如布劳克在另外一处讲到的,必须“将马克思的理论导向对危机的否认”[1]103。

在这一思想进程中隐藏了一大堆的误解,在这里不再讨论其中没完没了的混乱了。在本质上布劳克的论证基于四个错误的假设之上,这些假设我们已经看到一部分了:“满足于流通要求的量的黄金”等同于具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所有提供的商品因此必然都能找到销路;
社会必要劳动等于技术平均劳动;
马克思出于方法的原因在《资本论》第1卷中所做的假设,即供给和需求是相互满足这一观点绝对化了。最后一点假设的荒谬性轻易地就可以从接下来的句子里看出来,它同时也是对马克思关于这里讨论的问题的一个合适的总结:“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竞争,同供求比例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归结到这个标准上来。”[2]214

前述引文已经证明了布劳克对于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叙述和批判是根本立不住脚的。因此再去探讨其他的那些论点就是完全多余的了,对它们的强调只能进一步证明我们的观点。相反还应该再次强调的是,在布劳克的著作之中还能找到一些有趣的细节,它们非常适合于引发对马克思货币理论问题的反思。我们在这里提一下布劳克关于黄金价值问题的论述[1]65,关于通过支持货币理论的生产价格学说所产生的困难[1]93,关于储藏理论的问题[1]103。因此最终可以说,布劳克的书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本文开始时所要求的对马克思货币理论进行体系化的、批判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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